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為規範公務行為,在公務活動中推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健全公務活動過程的資料保存制度。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3月18日《人民日報》)
建立終身負責制來規範公務行為,並非深圳市的首創,其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拉長公務人員承擔責任的時間和空間跨度,防止出現一些公務人員“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後,因拍腦袋決策留下的“敗家工程”無人為之負責的局面,或者在“權力期權化”交易之下,公務人員等到退下來再獲取當初在位時“不當決策利益”的現象。也就是說,終身負責制就是要達到一種“不管世易時移,是你的責任永遠跑不掉”的追究效果。
雖然不少人因為這是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而力挺這一制度,但是很多人有意或無意忽略這一制度建立的前提條件。建立終身負責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一些決策或行為,其是否存在違規之處,不可能立竿見影地顯現出來,有的甚至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過程,而這個過程可能就已經物是人非,比如說有些隱蔽的工程品質,就需要時間來檢驗。同時,建立終身負責制的另一個前提是,現行的制度體系足以最大限度地約束權力,可以隨時隨地糾正一些不需要時間就可以驗證的決策失誤或違規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講,終身負責制,至多應該算得上是完善制度的“補丁”,它的制度功能是建立起防範“漏網之魚”的“補充防線”,其不可能更不應該喧賓奪主地取代 “主防線”的制度功能。這是因為,需要“用一生去追究”的責任,不僅數量少,而且由於事過境遷,責任追究的鏈條很容易因為種種原因就中途斷裂了。這意味著,至少從理論上講,終身負責制,更重要的是為了顯示一種制度的決心,即朝著“責任一個都不放過”的理想目標努力。
這樣看來,越突出強調終身負責制的威懾力,就越說明當下制度的現實約束力很孱弱。要知道,從制度建構的角度看,事前防範的效果要遠遠好於事後的責任追究,也只有窮盡事前防範才能更多地強調事後的責任追究。換句話說,與其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用一生去追究”,不如盡可能地做好當下的制度建設,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制度收益。
以保障房建設為例,上至國務院下至各級地方政府,都在強調品質是“生命線”,要實行品質終身責任制。可現實是,很多地方,保障房剛剛建好,就已經是問題頻現。這種情況下,追究再多人的“終身責任”,也無法挽回已經造成的巨大損失。再以“敗家工程”為例,如果事前多一些確保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制約程式,還犯得著事後“一生都不停歇”地去找尋責任人嗎?事實上,如果約束不了當下的權力濫用,大談特談終身負責制,既是一種奢望,更是對現實尷尬的最好映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