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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性“放狗屁”源於執法習慣性不到位

2012年03月29日 13:39:00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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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松木山水庫出現大面積死魚現象,水廠第一時間給出的解釋是 “跟回南天有關”。在全市環保工作會議上,東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梁國英痛斥“天氣說”是在“放狗屁”,並直言自己現在經常去明察暗訪,發現不少的污染源都在偷排污水。(本報今日18版報道) 

  讓我詫異的不是官員的“爆粗口”——很多時候官員敢於對違規行為 “爆粗口”,既說明官員有責任心,又說明民眾很幸運,國務院原總理朱鎔基不就留下諸多類似“王八蛋工程”這樣的“經典爆粗口”嗎?而是違規企業“放狗屁”式辯解被戳穿之容易——在“不相信企業說辭”的副市長的強勢要求下,水務局很快就查清楚了真相,導致死魚的幾個原因都是污染問題,與天氣沒有一點關係。 

  這不是說副市長有高人一籌的先見之明,而是副市長肯于深入基層,經常開展明察暗訪,能夠了解到事件的真相。當然,考慮到副市長公務繁忙,不可能像專業的一線執法人員那樣,可以隨時隨地開展明察暗訪,理論上他不應該比一線執法人員更了解實際情況。這正如副市長本人怒斥的,“環保分局和監察大隊,你們平時的巡查工作是怎麼做的?我都看到了,你們不可能看不到”。 

  這說明,很多的違規行為,不是執法者看不到,而是他們故意不想看到,或者看到了不想制止。但是,再嚴厲的制度規定,最終也要落實到這些一線執法者身上,因為,即便上層的領導再善於微服私訪、再火眼金睛,其效果也只可能是一時的,否則,按照職責分工,副市長早就不是副市長了,而要變成一線執法人員。 

  “執法不給力,後果很嚴重”。套用一句經典的法學名言,“執法必須得到位,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虛設”。近些年來,我們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諸多涉及民生的問題上,從來都不缺乏最嚴格的法律規定,甚至有很多方面還要高過消費者頗為推崇的歐美發達國家的標準,而最缺乏盡職盡責的嚴格執法。這狀況正如有段子形容的那樣,“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 

  事實上,在一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制度環境中,企業出現違規行為後,最應該通過坦誠地道歉以及彌補過失來進行“危機公關”的,而“放狗屁”是最愚蠢的行為,因為這無異於“火上澆油”,讓企業陷入“二次危機”。以日本為例,2008年日本大阪“三笠食品”公司倒賣受污染大米,以至於“毒大米”流入370家企業,“東窗事發”後,“三笠食品”代理商、奈良廣陵町米谷公司社長中川昭一就以上吊的方式謝罪。 

  有什麼樣的制度環境,就有怎麼樣的行為方式。反之,違規者的行為方式,也是衡量制度環境的“晴雨錶”。當違規企業面對質疑時,總是習慣性地“放狗屁”,見證的就是執法監督的習慣性不到位。  

[責任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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