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明確賦予校車通過優先權。其中規定,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3月29日中國網)
至此,公眾企盼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終於塵埃落定。回過頭來看,此時離造成19名幼兒死亡的甘肅正寧縣“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已有四個多月了。相較于過去很多制度的難產,這項制度的推進與出臺,還算是比較迅速,值得讚揚。當然,即便在這段並不算太長的時間內,中國一些地方仍然發生過多起校車安全事故。這也意味著,解決校車安全問題是刻不容緩的。現在制度出臺之後,接下來,就要看這項制度能不能得到真正信仰,被切實執行。
不必諱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執行,會面臨種種利益博弈。不論是學生就近入學,還是校車安全管理,都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一項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夠的激勵價值,就會在執行中遭遇種種推諉,難以真正從紙面走進生活。事實上,這些年,很多曾經被公眾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執行層面也曾經帶給公眾巨大的失望。比如,當初歷經13年始磨一劍的反壟斷法出臺以後,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不能很好地執行,原因就在於相關配套制度遲遲未能完善。
現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通過了,那麼,也就必須迅速啟動配置制度建設,必須強化相關執行力度,來讓這項制度及時發揮效力。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執行來說,現在,在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問題上,政府和學校到底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這背後既涉及公共管理問題,又涉及諸如擇校費之類的利益博弈;在校車安全由誰來監管的問題上,教育、公安、質監等部門職責到底應該如何厘清;而賦予校車享受“特權”的同時,也同樣會帶來很多權利與利益的新矛盾。這一切,都必須通過相關配套制度,來明確各方利益主體的責任,使公共利益迅速實現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最大價值,只能通過有效執行來體現。如果制度不能執行,就會損害公眾對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眾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抱著極大的期待,如果這項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後就只能變成多少失望,最終影響到法制的權威性。因此,現在面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迅速做出反應,厘清自身要承擔的責任,來積極出臺相關配套制度,及時調配人力、財力、物力,來平衡這背後的利益博弈,同時,還應理順相關監管體制,剷除可能出現的“政出多門、推諉扯皮”的沉疴痼疾,徹底杜絕執法不公,權大於法、法律執行難等等現象。
從這個意義講,《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通過,也僅只是一個開始。在校車安全得到制度賦權之後,如何讓這項制度獲得普遍的信仰,如何讓這項制度在現實中不打折扣地得到執行,對相關職能部門與學校來說,又是一種新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