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長沙市民尹默三駕車去和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後對尹默三處以3萬元罰款。尹默三解釋稱,自己是學雷鋒做好事,沒想過要真正收錢,不承認非法營運。(3月29日《中國青年報》)
尹默三到底是否涉嫌“非法營運”,僅憑媒體的報道還不能作出準確判斷,孰是孰非,希望走司法程式能夠還他一個清白。不過,雖然運管部門一直在強調是“便衣取證、亮證執法”,這種隱瞞真實身份的執法形式顯然就是在進行“釣魚執法”。
一個比事實真相更重要的問題是,即便是針對“非法營運”,“釣魚執法”就是正當的嗎?答案是否定的。《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嚴禁行政機關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釣魚執法”的問題恰恰在於它的“利誘”和“欺詐”。
從社會效果的角度來看,一種執法手段能否使用,不僅要看打擊效果,更要看有沒有“副作用”。如果消極作用過大,即便打擊效果再好,也不能輕易使用。“黑車”的存在給很多人帶來了傷害,甚至有時候還會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但是打擊“黑車”不能“捎帶”打擊好心司機的善意。“釣魚執法”在嚴厲打擊“黑車”的同時,會讓好心司機害怕被冤枉、交罰款從而拒絕搭車者,導致很多人在遇到急事、難事的時候無法獲得必要的救助。例如,有人生病卻一時打不到車,有產婦要生了卻還沒走到醫院,此時誰敢拉他們?
長沙市運管局搞這項活動的時機也頗耐人尋味,當前正值當地“學雷鋒月”活動期間,由於政府的提倡、媒體的宣傳,公眾學雷鋒做好事的意願比平時更強烈,裝扮成普通人的“釣魚執法”者也就更容易釣到“魚”,這時會對公眾的善意產生更大的衝擊與破壞——對善意的利用程度越大,善意被傷害的程度也就越大。
孩子是主要的,洗澡水是次要的,不能為了潑洗澡水,將孩子也一起潑掉。使用負面效果大於正面效果的執法手段,只能說明執法者的無能,如果有故意的成分在內,就是十足的“惡”。此種方式及其背後支援它的觀念,都必須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