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召開的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提出,“研究推進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官員的“私事”從“報告”到“公開”,這是強化領導幹部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利官利民的重大決策。此事被社會學家稱之為“根本性的突破”。
官員既名為“公僕”,顧名思義,就理應將本人的收入情況,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從業、房產情況及投資、出國(境)定居等情況,報告“主人”知曉。官員公開“私事”,此事說了多年,現在終於開始破題,可謂是勢之所然,這將對我國的反腐事業產生深刻而積極的影響。
早日把領導幹部的“私事”放在陽光之下,可以防止一大批幹部的墮落,這對官員是一種保護。比如,廣東有一個名叫勞德容的貪官犯事後嘆息:“當初我的行為,如果有一兩件被媒體點一點,也許我都會收手了。現在才覺得,社會輿論的監督和曝光,其實真是對幹部的一種愛護和挽救。”湖南另有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貪官徐國安說:“反貪的報紙、文件、電視,我都看過,只差沒有到監獄看看。要是看過,我連一分錢也不敢貪。”人們的得益,常常是反面的比正面的多。貪官的嘆息也從反面論證了對領導幹部“私事”公開之必要。
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從“報告”到“公開”,意義重大,但實施起來,阻力不小。公開領導幹部的“私事”,幾年來,在有的地方先後作過一些探索,像把官員的公示表貼在單位政務公開欄上,接受職工監督的;再像將幹部的工資收入、大宗財產等,通過媒體大範圍公示的。但從試點的情況來看,廉情公示猶如小石入水,未激起多大漣漪,群眾對公示的內容幾乎沒有異議。這是不正常的。要麼所作的廉情公示只是例行公事、走過場而已,要麼公示的做法和方式不夠科學。溫總理說“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值得認真研究,在什麼範圍公開、如何確保公開,如何確定公開程式,都並非易事;公開範圍過大,或者範圍過小,往往都不能取得如期的效果。因此,要落實溫總理的意見,還要做許多艱苦而細緻的工作。
官員“私事”,如何公開?如果一個官員資產至少有200萬,他只報50萬,怎麼辦?一些較為敏感的收入內容他不願填寫,怎麼辦?“私事”公開以後,如有群眾舉報,當如何處置?這些問題,都要有週密的對策。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當前公開官員“私事”,不妨從完善財產申報制和公示制入手。“公示”也是申報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申報以後,應有準確的核查。對群眾舉報、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依法處理,結果要反饋或向社會公佈。這樣做了,方能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