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甘肅華池縣縣長張某的越野車違規停放于大慶路上,交警開罰單卻被數名甘肅慶陽市駐西安辦事處的保安圍毆致多處受傷。4月6日中午,華池縣在其官網上發佈《關於 “交警開罰單遭保安圍毆”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通報》,證實此事確有發生,但與司乘無關,並表示車是縣政府臨時借的。(《江南時報》4月8日)
肇事者都是“臨時工”,曝光的公車都是“借來的”,凡此種種解釋,而今恐怕連孩子都哄不住了。
姑且相信張縣長那“惹事”的越野車是借來的,那麼向下屬企業(長慶巨力公司)老闆借車就合理合法嗎?張某說“我的車壞了,因為華池距離西安較遠,所以將豐田酷路澤開過來了”,身為一縣之長,配車壞了為什麼不自律,不調用機關機動車或借用本單位其他官員配車,而偏偏借用市場價格近百萬元的豐田酷路澤?
2010年中紀委發佈的《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章第一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藉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長慶巨力公司是華池的民營企業,豐田酷路澤歸其所有。華池縣官方稱該縣近年來致力於發展紅色旅遊,此車係借來的招待用車,似乎下屬企業近百萬元的車輛被縣委、縣政府長期“借用”,縣長只是偶爾用用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給出了區分“以藉為名”的受賄與真實借用的要素:有無借用的合理理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的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對照所有這些“要素”,無論是華池縣委、且政府還是縣長張某向下屬企業長期借用豐田酷路澤,都有違法(集體受賄或受賄)的嫌疑。
機動車泊著也“燒錢”,借車不是燒自己的油就能心安的事情。機動車有固定保險、事實折舊,近百萬元的豐田酷路澤一年下來僅這兩項固定開支就是10多萬元。更何況該車被借用後,日前修理時還是借車的老闆簽字埋單。華池縣委、縣政府抑或張縣長憑什麼長期借用下屬企業的豪車,憑什麼讓民企老闆花“冤枉錢”?想起個笑話說:我家今晚吃醋,誰家給借點螃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