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暴力拆遷尚未被徹底遏制時,司法應當承擔起社會的期望,通過完善的程式守住公平的底線。
最高法院昨日發佈司法解釋,對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作出規定,今日起正式實施。
2011年初,拆遷條例廢止,全新的徵收條例出臺。當時徵收條例將強制拆除房屋由“行政強拆”改為“司法強拆”,被譽為立法亮點之一,認為這將有助於解決暴力拆遷問題。
不過條例實施之後,各地暴力強拆仍時有見聞。而徵收條例確立的司法強拆制度,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各地在司法強拆執行上做法不一,有的是法院裁決由行政機關執行,有的是法院自己組織強拆,有的則是法官現場監督行政機關強拆。
法官不願成為拆遷矛盾的焦點可以理解,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行政強制法中,原來草案曾規定“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裁定執行的,由法院執行”,也因為裁定和執行到底是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分別實施、還是統一由法院實施尚存爭議,最終被刪除。
這個司法解釋明確“裁執分離”將成為強制執行的主導方式。其實,不管“裁執分離”還是“裁執一體”,公眾關心的,還是司法能否守護住強拆中的公平,遏制暴力強拆。
從整個司法解釋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個“準訴訟程式”,針對的是被徵收人放棄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拆案件如何處理的問題。
理論上講,被徵收人放棄了司法救濟權利,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法院只需對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程式合法性審查並強制拆除即可。
但拆遷問題極為複雜,涉及被徵收人的重大利益以及行政機關徵收行為是否旨在實現公共利益,被徵收人放棄司法救濟權利原因也很複雜,如果法院簡單的只進行形式審查,可能會令被徵收人失去最後獲得救濟的機會,也可能放縱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為確保徵收行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和保障被徵收人權益,司法解釋規定了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拆時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比如被徵收人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等,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這些雖然不是嚴格的行政訴訟程式,但從訴訟程式中吸取了很多做法,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制度設計上,力求通過比較完善的程式以落實對行政徵收行為合法性和被徵收人權益的保障。
不過在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的七個情形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表述,比如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明顯”和“嚴重”這種不確定性極強的表述,可能會為法院在辦理案件中帶來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給地方政府和官員干預司法提供了藉口。這給各地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確保能夠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實現對拆遷公平的保障。
法官從強拆現場“退出”,但強拆過程不能脫離司法的監督,雖然不能樂觀地認為法官在場就一定不會發生暴力強拆,但對執行行為更多的監督,是防止暴力強拆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