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合肥67歲的退休職工李榮壽“免費捎帶陌生人”,結果被當做非法營運而處罰3萬元。在李榮壽不服行政處罰並提出訴訟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了對李榮壽的行政處罰,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卻認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被安徽省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安徽省高院指令合肥市中院再審後,還是維持原判。日前,當事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中國青年報》4月10日)
有了彭宇案中先入為主導致誤判的前車之鑒,面對這種當事人聲稱“做好事反被誤解甚至被處罰”的案例,在還沒有完全真相大白之前,的確不宜從臆想的“做好事反受委屈”的道德立場來妄下斷言,至少不應對於判決書中“違反基本常理”的用語和當事人“做好事要先開證明”的非理性表達進行大肆渲染。
不過,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在執法程式和證據採集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的疑點,法院卻不能熟視無睹。值得注意的是,同為法律專業部門的檢察機關,就通過抗訴書提出了和當事人相同的質疑,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合肥市運管處提供的證據並不能形成證據鏈且相互矛盾。
應該說,甚至不需要檢察機關通過抗訴書加以強調,上述疑點至少在一審判決中就應該得到回應,因為司法判決本身就是對各種可疑的證據進行系統梳理,去偽存真,從而根據能認定的證據得出判決結果的過程。可不管是之前兩級法院的兩審,還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後的再審,司法判決都沒有對這些疑點給予有效回應,有的只是籠統的一句——運管處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當事人非法營運的事實。
這樣的司法判決顯然缺乏必要的說服力,因為它並沒有一個詳盡的說理過程。和立法權、行政權相比,司法權是暴力最弱的權力,但其之所以有“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美譽,恰恰在於司法過程是說理的過程。司法的權威,來自它能通過詳盡的說理來對判決得出的結論進行充分論證,它能定紛止爭、讓人心服口服,靠的正是證據詳實、邏輯嚴密、論證充分的說理過程。
一旦司法講不好甚至講不清道理,其權威性就會大打折扣。為什麼就這麼一起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上訴、申訴了近4年,經歷了3次判決,還是沒能做到定紛止爭,以至於當事人還要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近些年來,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當事人還是反覆陳情、申訴的現象並不鮮見,這是不是意味著很大一部分司法判決在說理方面慘不忍睹,從而讓判決的受眾很難真正感受到司法說理的力量?
在反思彭宇案的過程中,一個基本的共識是,輿論的先入為主固然有推波助瀾之責,但司法說理的牽強附會何嘗不也是“罪魁禍首”。不會說理的司法,一旦契合了公眾關於道德滑坡的判斷,甚至一個不起眼的小案件,都可能成為公共生活中的大事件。這方面,彭宇案殷鑒不遠,李榮壽案難道還要重蹈覆轍嗎?不要總是抱怨公眾“信訪不信法”甚至“盲目跟風”的不理性,當最需要講道理的司法,都難以做到以理服人,它又怎能引導出理性的公眾呢?
[責任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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