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訴訟吹響反壟斷“集結號”

時間:2012-05-09 14:41   來源:廣州日報

  可以起訴壟斷企業不等於私人訴訟贏面擴大,舉證責任倒置不代表原告能順利獲得有利證據。

  5月8日,最高法出臺《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規定,公民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被訴壟斷企業承擔舉證倒置責任。最高法稱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式前置為條件。

  放眼世界,反壟斷法的執行可以分為公共執行、私人執行兩種方式。私人執行,無論從法治原則——“有損害必有救濟途徑”,還是便捷性、經濟性和效能,都比公共執行更佳,成為反壟斷訴訟的主要途徑。反觀我國,反壟斷法實施3年多,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只有寥寥數十件,且都沒有善終,以至有人認為這是“最近幾年法律實施中情況最糟糕的事件”。

  相對於其他領域,反壟斷訴訟仍如堅冰一塊,私人訴訟更是寸步難移。究其原因,意願不足恐怕是第一位,行政以及司法部門皆然;法律條文過於粗疏、可操作性較差是其次;在壟斷企業面前個人處於劣勢地位、舉證困難、訴訟成本高、收益低等現實困境是第三。《反壟斷法》第七章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僅是一條宣示性規定,每個字詞都存在解釋空間,要真正發揮作用有待於一些具體的制度性規定加以補充。

  最高法出臺規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訴壟斷企業、舉證責任倒置、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式前置作條件等,都可視為降低反壟斷門檻、正面激勵私人訴訟行為之舉,對於深受壟斷之害而又維權無門的公眾來說將是一個福音。放寬私人訴訟,吹響反壟斷集結號,對市場壟斷行為也是一種震懾。當反壟斷成為全民共識,企業仍不顧公眾感受、大搞壟斷便是一種不智行為。

  可以起訴壟斷企業不等於私人訴訟贏面擴大,舉證責任倒置不代表原告能順利獲得有利證據,而不需以行政執法程式前置作條件更不說明行政影響力式微,也就是說,這些解釋作用仍有待觀察,我們當保持謹慎樂觀。如果說對反壟斷私人訴訟還有什麼期待,至少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譬如,損害的確認。被禁止的反競爭活動對當事人的損害可以是“直接的”、“即時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潛在的”,受到何種損害才具備私人訴訟主體資格?典型的壟斷違法行為通過經濟活動的“漣漪效應”損害無數潛在的原告成員,是否都有起訴的資格?當公眾確實受到了壟斷行為的損害,但損害程度很小時,是否應該提高損害賠償額度,提高私人訴訟收益,激勵公眾積極參與反壟斷訴訟?

  更大困境在於,就目前公眾感受最深、怨氣最劇的油價、房價、電價、水費、醫療費等,這些領域都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壟斷的影子。有些表面看似市場化經營,背後還是行政的翻雲覆雨之手在操縱。這種源自於市場以外的、與市場要素及市場運作法則不相容的力量釀成的市場壟斷,才是最可怕的,因為公眾在這種壟斷面前毫無博弈能力。普通企業串通漲價,壟斷性質明顯,而這些“僅此一家,別無分店”的企業產品漲價,根本不容商量,哪怕公眾意見再大,除了接受沒有其他選擇。放寬私人訴訟,能否慢慢融化行政性壟斷的堅冰?這才是最值得期待,也最難攻克的。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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