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職務消費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其中,包括禁止豪華裝修辦公樓,企業虧損期間購豪車;公款用於個人家庭買房、裝修和交物業費等行為。(《新京報》5月7日)
對此,筆者舉雙手贊成,但與眾多網友一樣擔心《辦法》又是一紙空文。正如專家所言,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難以界定,加上消費的理由和項目種類繁多,公私之間難以劃分具體數額,即便《辦法》列出了12種職務消費行為,也難以令行禁止。
所謂“職務消費”,本應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履行公共職務而引起的各種公務消費開支的總稱,它主要表現在公務用車、接待、出差、會務、辦公等費用支出。職務犯罪則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係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徵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它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
考之《辦法》列出的12種行為,只有第一條和第二條可納入職務消費行為,其他幾條均應視為職務犯罪。如第三條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這屬於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貪污行為,應視為職務犯罪,並參照《刑法》的量刑標准予以刑事處分。其他幾種行為也應作如是觀。
當然,職務消費與職務犯罪之間有一定的模糊性且相互轉化,這為那些國企負責人借職務消費之名行職務犯罪之實提供了便利。但既然列出了12種職務消費行為,就得嚴格限定職務消費的種類,不能將明顯屬於職務犯罪的行為也列入職務消費行為之中,否則會造成重罪輕判,會縱容甚至包庇犯罪分子。
如所列第三種行為及第八種行為即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這是非常嚴重的貪污行為。如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高嚴用公款“金屋藏嬌”,在上海佔用下屬公司經費並耗資300多萬元裝修一棟佔地558平方米、價值650萬元的高級別墅,這就屬於職務犯罪,應以貪污罪論處。
除了加強企業內部監督之外,還應該實施有效的公開監督。《辦法》規定了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但並沒明確提出向全社會公開,更沒提出建立公開制度,希望社會的公開監督,能及早提上議事日程。加大懲處力度,引入外部監督機制,擴大公開範圍,向全社會公開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由納稅人也即國企“主人”來監督“僕人”的消費行為,方可有效制止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