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紅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保險專業,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專業考試、面試和體檢,面試和總成績排在青海保監局專業監管崗位第一名,後被告知因性格內向取消錄用。另兩名考生也被拒錄,原因為協調能力弱和年齡太小。對此,青海保監局負責人稱招錄符合要求,經得起監督。(5月10日《中國青年報》)
公務員考試是一種雙向選擇,考生有報考的權利,招考單位當然也有拒絕的權力。黃紅等三名考生被青海省保監局拒錄,這本身並不令人感到詫異,讓人詫異的是,拒錄的理由實在是站不住腳。
黃紅報考的是專業監管崗位,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一個純技術型崗位,要求的是專業能力而非交際能力,以性格內向為由拒錄讓人啼笑皆非。此外,諸如性格內向、協調能力弱等都應該是面試環節測試的項目,而年齡太小則早在報考時就已經明確,到了考察環節再拿來說事,不僅給人一種“欲拒之何患無辭”的感覺,事實上也反證了整個招錄過程沒有做到盡職盡責。用人單位的過錯讓考生來埋單,這對考生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最為重要的是,性格內向、協調溝通能力差之類的純屬主觀的標準,存在彈性過大的問題,如果任由用人單位隨意拿來作為一種限制性條件,那麼極有可能導致公務員考試陷入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正如考生所質疑的,“是不是以後皮膚不好、身材不佳也能成為拒錄的理由?”事實上,這並非笑話,此前就發生過招錄公務員要求“乳房對稱”之類匪夷所思的條件。可見,一旦公務員考試充滿了不確定性,則必然導致招考單位權力無限大,而考生將被逼入極度弱勢的地位,公務員考試的公平性乃至考生的人格尊嚴將蕩然無存。顯而易見,這一方面會損害公務員考試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會滋生“蘿蔔招聘”之類公考腐敗。
善意地來看待這起事件,如果此次招聘沒有違規行為,面對如潮的質疑,我想青海保監局肯定也是滿腹的委屈。既然公務員考試流程除了筆試、面試和體檢之外還設置了考察環節,而考察結果是黃紅等三名考生達不到自己的要求,拒錄難道不是“符合要求,經得起監督”的嗎?畢竟,性格、協調能力是個誰也說不準的東西——當下公務員考試最大也最亟待解決的問題就在這裡:如何約束那些有損公平但可能又是“符合要求”的行為?
公務員考試的持續火爆,直接導致用人單位擁有太多的選擇權。這種權力的異化,往好的方向說,可能會產生一種用人“潔癖”,希望能引進各方面都盡可能完美的得力人才;往壞的方面說,則有可能催生一種畸形心態,譬如對考生提出與崗位根本無關的形象、氣質等方面的要求,滿足權力意淫。說白了,這就是一種權力的非理性擴張。限制這種權力擴張最好的辦法,就是盡可能地精減或細化公考流程,譬如已有面試,考察環節如果沒有可以量化的指標,只能讓公考變得不可確定。任何一種考試和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但為了公考的公平性這一底線,尤其是在公考醜聞頻發的語境下,類似“性格內向”的說辭是不能被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