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雲南資訊報》報道,6月1日,雲南昆明市長張祖林在調研保障性住房會議上表示,有權有錢部門的人員有四五套房子很普遍,多餘的房子都不願低價出租,沒房子的人只能高價租住。有些部門房子多得住不完,弱勢群體沒房住,政府不蓋公租房,中低收入者就住不起房子。
“有權有錢部門的人員有四五套房子很普遍”,張市長的“爆料”引來熱議,不少人直指一些官員的腐敗和以權謀私。對官員有四五套房,公眾可能並沒有多詫異,甚至會覺得不過是一句大實話。但筆者以為,解讀這一現象,還應盡可能客觀和全面。
1998年6月,國務院決定,黨政機關停止實行40多年的實物分配福利房的做法,推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在此之前,“福利分房”長期存在,眾多公務員已經獲得了“一套或兩套房子”的現實利益。住房商品化後為改善住房條件,公務人員在隨後幾年普遍從市場購房,購房一套者有之,經濟條件好的可能一套以上。此外,一些地方的住房改革並未一步到位,還有部分單位利用公權力資源或既有資源搞“內部集資”、“團購”住房。如此核算下來,公務員有數套住房也並非毫無可能。如果就此便認定他們貪污腐敗、收受賄賂,似乎有失客觀。
身為公務人員,在諸多百姓無房可住的情況下,自己率先實現“小康”,難免令人生疑,覺得不公。但這之所以會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更多的恐怕還是制度性漏洞所致,比如住房保障體制機制在過渡過程中不完善、不健全,相關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給力等等。
不管有權部門公務員有四五套房的情況是否普遍,究竟是不是合法取得,這一現象都應引起有關部門警惕,並著眼于制度性預防:其一,對於擁有多套房子,導致佔有過多社會資源的現象,應儘快以房產稅、遺產稅等調節方式,倒逼部分群體向市場釋放房產“余量”;其二,調節收入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上應更多注重社會公平,限制公權、打破公務員鐵飯碗等;其三,堵住政策漏洞,對佔有公權資源肆意而為的“非法集資”、“低價團購”房產等行為,應嚴肅懲處,對那些確屬貪腐而來的房產,則應嚴格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