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油條、賣個饅頭也要辦行政許可證?”甘肅省啟動“效能風暴行動”後,在全面治理行政審批制度中開出首份“禁令”,“暫行”了14個月的《甘肅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被省政府法制辦叫停。法制辦認定,所謂的“加工食品許可”屬於自行創設,無法律依據。甘肅省品質技術監督局7月9日發出通知,承認該“暫行辦法”在許可和處罰設定上缺少上位法依據,立即停止執行(7月10日《工人日報》)。
甘肅省政府法制辦依法果斷叫停“無法律依據”的“賣饅頭行政審批”,當然是值得叫好之舉。既彰顯了“依法行政”、“政府守法”的法治理念,也體現了當地實施“效能風暴行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心。不過,回到“賣饅頭審批”事件本身,回顧其“暫行”14個月的法治現實,又不得不說,簡單“叫停”實際上遠非全面追究並反思該事件的終點。
針對濫設行政審批,在去年11月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溫總理就曾強調,“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當事人合理賠償”。而公務員處分條例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這也就是說,對於濫設行政審批行為,不僅應當依法叫停廢止,還須進一步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不僅要對濫設者實施必要的行政問責,也要對受害當事人給予“合理賠償”。
“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越權設立行政審批”,無疑不是一個新鮮的法律要求和法治規範。不僅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早有明文規定,近年來國務院更是三令五申,如2010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就明確強調,“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等事項”,“制定規範性文件……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不得發佈施行”。
在這種大背景下,甘肅省質監局依然敢於和能夠成功“頂風”濫設荒誕的“賣饅頭審批”,並“暫行”長達14個月的事實,顯然發人深省、令人深思。
我想,首先值得反思的恐怕就是上述僅止于“叫停”而缺乏進一步嚴厲追責的問責狀況——權力一旦失去應有的問責約束,其膽大妄為顯然就是必然趨勢。進一步看,當地法制部門未能從“合法性審查”的源頭便及時制止“無法律依據”的“賣饅頭審批”出籠,同樣也非常值得深刻反思。要知道,對於政府行政行為而言,嚴格遵循法律依據的“合法性”實乃最根本的第一法治要義,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
當然,從更具體的法治現實角度觀察,“賣饅頭審批”之所以會出現並“暫行”14個月,除了問責不力、審查不嚴之外,也存在其他許多現實而複雜的法治背景。比如,對於“行政審批”這類抽象行政行為,目前我們還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機制,難以通過司法訴訟及時矯正。再如,政府權力過於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約的行政體制仍沒有根本改變。用溫總理的話說就是,“政府仍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事實上,這也正是近年來各種類似“賣饅頭”的荒誕行政審批,如“打撈許可證”、“玉米砍伐證”等之所以會在一些地方層出不窮的一個基本法治背景。
因此,要想真正“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鍵和要害其實並不在於表面數字上具體取消、叫停了多少行政審批,而在於能否從法治源頭上祛除行政審批容易被濫設、不斷滋生的制度土壤。否則,即便依靠“效能風暴”能一時叫停取消大量行政審批,也擋不住它日後憑藉不受制約的權力繼續“春風吹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