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協指法院違法,為法律或為蛋糕

時間:2012-07-16 09:46   來源:法制日報

  溫家寶總理說: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壞的唯一標準。現實問題是,對於那些群眾滿意、高興、答應的改革創新之舉,真正想要推廣起來卻是障礙重重。行業協會本是連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然而在實際運作中,有些行業協會卻為維護行業利益時有驚人之語——中房協建議暫緩調控,中奶協放言乳製品品質最好……為了協會內部企業利益,某些行業協會眼中並沒有公眾意願、社會意義,有的只是維護既定利益分配格局的衝動,給法院“普法”的中拍協是否又是其中一例?

  司法改革不能去法律而獨舞

  舒銳

  司法拍賣改革是中央確定的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傳統拍賣模式存在著耗時長,成本高,競買人資訊不保密,保密規則易突破,容易誘發“關門拍賣”、“職業控場”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涉訴資產的拍賣要逐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競價,以電子競價方式取代傳統的競拍方式。近年來,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和推進相關改革,如重慶法院在2010年12月推行司法拍賣網際網路,目前通過網際網路拍賣總交易率超過80%。上海司法拍賣也採用了現場與網路同步拍賣的方式,向全社會開放網路競價和線上觀摩。據悉,自去年11月以來,上海司法拍賣全部採取了此種方式。

  在這個背景下,浙江省高院聯合淘寶推出網路司法拍賣活動,試點法院也謹慎地選擇了拍賣中最容易轉讓的,車況較好的小型客車進行試驗,並成功拍出。僅就這兩起個案而言,可謂是較為迅速便捷地實現了債權人的合法債權,拍出的價格較為合理,也充分地維護了被執行人的實體利益。

  筆者以為,司法拍賣電子化改革不只是要實現及時地將涉訴財產變現,還要同時實現以下四種價值:一是保障司法拍賣的合法性,應以相關法律為依據,並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杜絕某些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虛假拍賣的功能;二是保障司法拍賣的廉潔性,切斷法院工作人員與拍賣機構的非法利益鏈;三是保障司法拍賣的公正性,最大可能地減少社會尤其是當事人對拍賣過程的正當質疑;四是保障司法拍賣的效能性,以最迅速、便捷的方式,花費最低的處置財產成本,實現所處置財產最高的價值。

  如果某項改革只能符合其中一項或者某幾項,即使它能將某種價值發揮到極致,也不能稱之為成功的改革,更難以經得起法律的考驗和社會的質疑。淘寶網作為我國最大的網路購物平臺之一,改變了群眾傳統購物方式。而通過初步實踐,司法拍賣與淘寶合作的確能夠獲得效率和便捷。浙江省高院的新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彰顯出了改革的善意,敢於創新的勇氣及為民司法的誠意,值得我們肯定。

  但是,如果以其他價值去衡量,則確有待商榷之處。首先,正如拍賣界從業人士所質疑的,該舉措“不符合當前拍賣相關法律法規,有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拍賣的相關規定,一旦推開將對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極大影響”。我國拍賣法對於拍賣公司的條件、資質及拍賣的程式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目前來看淘寶並不符合這些規定。

  同時,司法拍賣工作是法院工作中最容易出問題的敏感領域,在司法拍賣工作中堅持“制度反腐”,在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建立起“隔離帶”,並採取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司法拍賣機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在2005年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也有明確要求。不經過搖號,直接將拍賣工作委託給淘寶公司進行,容易滋生不正當利益聯繫。將杜絕腐敗建立在工作人員和淘寶公司自覺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陽光制度下,既可能侵犯當事人及其他拍賣公司的合法利益,也難以經受起社會各界的質疑。

  司法拍賣電子化能夠使拍賣資訊的公開程度越來越高,使參與競拍人員的範圍越來越廣,使競價程度不斷加深,各地法院都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因地制宜採取具體改革措施加以推廣。但是,這都要建立在遵循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具體而言:選擇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將效率低下、績效較差的機構淘汰出局,使選擇機制越趨嚴格、透明、公正;嚴守法定的必經程式,如先行評估、公告,容不得簡化甚至省略;對競買過程的監控逐漸細化,使拍賣領域“潛規則”的存在空間得到不斷壓縮,最終實現司法拍賣制度改革的價值。總之,司法拍賣電子化應帶著法律跳舞。

編輯: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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