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縣政府被曝于2009年時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機關事業單位對緩刑期滿人員進行安置入編且部分人員存在吃“空餉”現象。有網友曝,61人“刑滿後重新安排工作,進機關入事業編制。據獲得的部分名單,這些人多為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全是因受賄罪判刑。”當地政府回應稱,此舉有政策依據。(7月31日《山東商報》)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既然被開除,便不存在所謂的編制。而在江蘇阜寧,居然多達61名緩刑期滿人員能夠入編,甚至存在吃空餉行為,真是咄咄怪事。
面對質疑,當地政府聲稱有政策依據,所謂的政策依據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蘇人通[2004]237號”文。該文件規定,在該文件下發前,“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可保留編制;緩刑期滿後,可由政府重新安置。
很顯然,這種擋箭牌經不起推敲。首先,該文件並未規定緩刑期滿人員可以堂而皇之地吃空餉,“從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資”。其次,該文件亦未規定想怎麼安排緩刑期滿人員就怎麼安排,有的緩刑期滿人員“在未經公開招聘和考試的情況下”就能輕易獲得安排,極不合理,涉嫌違反人事部相關規定。最後,也是最關鍵一點,江蘇省人事廳下發的文件是2004年,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一施行,相關紅頭文件就應無效;再說,文件能大過法律嗎?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地方行政部門的紅頭文件須遵守國務院條例,因此,阜寧相關部門應該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事,而不是拿多年前的紅頭文件說事。
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當初出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一大背景就是,此前一些地方隨意給緩刑人員保留公職等亂象——統計顯示,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其中不少人仍保留公職。正如當年人事部新聞發言人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問時表示,該《條例》改變了以往對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保留公職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阜寧如此之多的緩刑官員集體重新入編,不容小覷。此舉給人一種“權力福利”的感覺,只有官員才能享受到的待遇。可資比較的是,曾任阜寧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財計科長兼副總經理趙某某,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後被安置到環衛局下屬環衛所,有事業編制,吃空餉;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環衛戰線工作三十多年的該所職工田秀英,身為全國環衛女工代表、江蘇省人大代表,至今仍是臨時工身份。這合理嗎?
有網友忖度,相關官員之所以安排這些緩刑人員,恐存在利益輸送。真相如何,監管部門應該介入調查。無論如何,對緩刑期滿人員重新入編都應予以叫停。(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