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殺人惡魔周克華被擊斃,社會公眾對該案的關注經過一個高潮後漸漸消退,代之而來的是一些比較有深度的理性思考。比如,從犯罪學的角度分析周作案的規律、犯罪原因及犯罪動機等,這些思考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周克華案件暴露出的社會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對於預防此類案件發生具有更為深遠的意義。
首先,對前科人員的資訊管理系統亟待建立。不論是刑滿釋放犯還是解除勞教者,只要是有犯罪前科者,都應當成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對象。必須掌握這些人員的身份資訊,建立一套全國聯網的前科人員資訊管理系統,以便在他們再犯時快速甄別身份。
現實中發生的重大、惡性案件特別是系列暴力犯罪案件,大多是再犯。周克華23歲時因非法持有獵槍被武漢公安機關勞教,27歲時因在雲南邊境購買槍支被該地公安機關罰款,35歲時因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被昆明鐵路法院判刑三年。試想,如果在周克華接受勞教和服刑期間,把他的所有資訊(包括體貌特徵、照片、指紋以及DNA等)都放到一個全國統一的資訊系統當中,公安機關就不會在他連續作案七起以後才確定其體貌特徵,作案八起以後才確定其DNA資訊,公安部決定並案偵查以後,經過全國範圍大海撈針式的排查,最終才確定案犯是周克華。
公安部在“8·10”案發以後向全國發佈的通緝令上,所用的上半部分照片便是來自周克華服刑期間採集的檔案樣照,可見建立這一資訊系統的重要性。雖然囿于當時的客觀條件,建立這樣一套系統確有難度,但是憑現有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水準,我們已經完全具備這一條件。周克華案等重大惡性案件屢發的現實提示我們,必須儘快建立這一系統,越快越好,越全面越好,越系統越好。決不能再把破獲重大案件的希望主要寄託在傳統的偵查手段上,而要盡可能依靠資訊社會提供的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刑罰及勞動教養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以刑罰執行制度為例,雖然我們無法得到官方統計的刑滿釋放人員再犯的比率,但是從局部的數據來看,這一比率當在10%以上,而且局部還呈增長態勢。對此,我們要認真反思現有刑罰執行制度的實際效果。雖然不可能實現刑釋人員零再犯率,但是一定要朝著這一目標努力,為此首先要從制度完善入手,包括在押犯改造表現的準確評定、人身危險性的科學評估、主客觀相統一的減刑假釋條件的把握以及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和落實,都顯得很現實和緊迫。特別是現有減刑假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避免目前存在的片面強調勞動效果而忽視思想改造、過於看重計分而忽視判斷人身危險性的傾向,建立起主客觀表現相統一的評估體系,科學地判斷罪犯的表現情況。
勞動教養制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周克華1993年3月20日至1995年2月20日被勞教,因勞教期間表現較好,被提前一個月解教。2005年10月被判刑三年,因為表現好被減刑,2008年4月出獄。而此時他已經在重慶犯下3起持槍搶劫案,打死3人,打傷3人,但是他很善於偽裝自己,在獄中從不做出格的事,因此獲得減刑機會。但從周克華的服刑過程可以看出他根本沒有消除反社會的心理和性格。
第三,對刑釋解教人員的跟蹤幫教制度沒有落到實處。從制度上看,不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黨委、政府,都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出臺了很多的規範性意見,內容涉及人員接收、戶籍管理、就業安置、技能培訓、社會保險等方面。1996年,中央綜治委牽頭成立了由司法部、公安部、勞動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從此全國統一的安置幫教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為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但是,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轉型的步伐不斷加快,由此帶來的犯罪態勢不斷發展變化,現有的安置幫教制度遠遠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
一是這些制度還沒有上升為法律,對黨委、政府特別是有關部門、單位的硬性約束力有限,實踐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度很少在該項工作中使用過。
二是多個部門參與的格局雖然有利於綜合施策,但也容易出現誰也不積極、誰也不綜合、誰也不負責的問題,單靠綜治委的協調很難調動各個部門的積極性,這一問題在基層表現得更為突出。
三是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資源還比較有限,離全面落實安置幫教制度的目標還有較大差距,遠遠不能滿足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的需求,有些制度基本上是寫在紙上,根本沒有落到實處。
四是一些黨委、政府管理社會的理念還比較落後,總體上還沒有把社會管理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更不用說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到安置幫教工作上了。如果說周克華所在的社區真正能夠落實安置幫教的有關政策,對他開展切實有效的幫教,對於消解他內心的反社會性格是會發生一定作用的。(馬獻釗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