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打破“終屆制”更要完善委員“產生制”

時間:2012-09-13 10:24   來源:羊城晚報

  報載,廣州擬破政協委員“終屆制”。近日,花都區政協主席王雁威介紹,該區政協將在年內出臺措施,對委員履職進行考核,考核不達標的委員將可能面臨“退出”機制。

  自從前幾年省政協規定“兩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全體會議”的委員應請辭以來,各地政協都在探索對委員履職的考核辦法,力圖糾正“換屆時爭著做委員、換屆後卻不能履職”的現象。番禺區政協要求“新委員上任前都要簽履職承諾書”。廣州市政協還出臺了《履職量化綜合評價辦法》。總之,是以各種制度來促進委員認真履行職責。

  但是,按照人民政協的《章程》,政協委員通常是由各界別協商產生的,對於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委員,應該由這些黨派和團體推薦後,協商產生;對於無黨派人士,應該根據其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和反映社情民意的能力和影響,經協商後邀請其參加。

  如果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和程式產生政協委員的話,這些委員毫無疑問是會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哪怕他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寫提案,但他的政治主張依然在發揮著履職的作用。

  記得當年周恩來邀請著名學者陳寅恪擔任全國政協常委,儘管陳表示不能到會,但他“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主張,影響著許多知識分子。巴金老人晚年儘管身染沉疴,難以參加政協日常會議,但他的重要作品如《隨想錄》等,比許多“官樣文章”更不折不扣地履行了講真話的委員職責!

  有地方政協領導感慨:“有些人確實很優秀,可就是沒時間參加會議,那就應該讓有時間參加會議、履行職務的人來擔任政協委員。”其實,對於政協委員的產生,只要我們認真尊重各黨派、各人民團體的意見,尊重他們通過規範的推舉程式所產生的提名,只要我們尊重政協組織協商委員的權利,真正在協商推選委員的過程中把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和反映社情民意的能力放在考察的第一位,就不可能把許多“確實很優秀,可就是沒有時間參加會議”的人安排為委員。

  因此,加強對委員履職的考核,打破“終屆制”,這固然值得肯定,但根本之策還在於完善委員的產生機制,要讓真正有意願、有能力履行職責的人來擔任,包括有不同意見的人士。

  最後,我們也應創造條件,讓委員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和反映社情民意的職責落到實處。不要重演前幾年教育局官員避見孟浩委員的鬧劇。平日只是就教育問題作“專題議政”,而對委員求見教育局官員,有人就大嚷“要報110”。虛的東西多,實的東西少,不解決實際問題。這樣就算“終屆”,也不過是浮光掠影,破與不破又有何區別?(王則楚 省政府參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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