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雙十一”電商價格戰火爆上演。記者跟蹤發現,部分商品在“雙十一”前後存在調價情況。先提價再打折,價格變化隨意,不僅打折顯得“雷聲大雨點小”,還讓消費者產生了被欺騙的感覺(11月12日《新聞晨報》)。
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顯違規違法的行為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呢?2012年9月,面對消費者對電商價格戰“忽悠消費者”的投訴,國家發改委表示已對電商“價格戰”展開調查,並表示初步調查認為,“有電商的促銷宣傳行為涉嫌虛構原價、欺詐消費者。”但是,這樣的處罰、調查實在是太少,不足以讓商家誠信自律。
更糟糕的是,除了國家發改委數得清的幾次調查和處罰之外,幾乎沒有看見各地物價部門的作為。即使是少有的幾次處罰,要麼只見“嚴厲處罰”的表態,卻不見具體處罰內容;要麼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卻不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規定的使用。相比于鉅額利潤,最高50萬元的罰款處罰,違法違規成本之低,讓商家幾乎找不出不玩“先提價再打折”價格欺詐的理由。
“潛規則”之所以成為支配人們行為的規則,正是由於正式規則的疲軟所致。面對商家的價格欺詐,如果監管一發現、消費者一舉報,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就嚴格調查,從嚴處罰,不僅會讓奉行“潛規則”的商家得不償失,也會進一步激發消費者監督、舉報的積極性。在這個意義上,“先提價再打折”的價格欺詐之所以盛行,正是因為監管部門的坐視不見或者蜻蜓點水式的處罰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