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叫王寶林的城管幹部,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共計432萬元、黃金製品500克,日前因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審。在庭審中,王寶林稱行賄人都是通過中間人來行賄,這些中間人有權有勢,如果不收得罪不起。(11月19日 《廣州日報》)
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有的腐敗更是直接損害群眾利益。不得罪行賄人,必然會損害群眾利益或者國家利益。在不得罪行賄人還是不得罪群眾和國家之間,究竟如何選擇?對黨員幹部來說,這是黨性純不純的一個嚴峻考驗。
一些幹部拋出“不得罪人才受賄”論,是他們為自己腐敗找理由,根本原因還在於自己對腐敗存有僥倖心理。在筆者看來,這些人之所以腐敗,絕不是什麼怕得罪人,而是自己想腐敗,又認為自己腐敗不會被發現,於是,他們打著“怕得罪人”的招牌,使自己受賄心安理得。這完全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行為,也十分荒唐可笑。
在任何時候,我們都不要被貪官的腐敗藉口所迷惑。一個幹部腐敗,從根本上說是他自己想腐敗,絕非其他原因。如果一個幹部不想腐敗,有對法律、對人民足夠的敬畏,那麼即使有再多的客觀原因,他也不會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