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了徵地問題,等於是抓住了“維穩”的牛鼻子,因此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城鎮化建設和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關係,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
12月24日,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12月25日《東方早報》)
近年來,由於徵地補償的不公平,補償不到位及徵地程式的不完善,導致陳情不斷,群體事件有增無減。國家信訪局統計稱,群體性陳情事件60%與土地有關,每年因為徵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在400萬件左右。這麼多的糾紛與群體陳情事件,顯然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個補償辦法本身存在著標準偏低、規定過死的缺陷,從而導致補償給農民的錢與地方政府出賣土地的價格懸殊太大,從農民手中徵地一畝補償幾萬元,地方政府一轉手就是幾十萬、乃至幾百萬元。“一進一齣”的價格如此懸殊,叫失地的農民心理如何平衡?更重要的是一些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之後,卻缺失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後也就將失業。農民考慮著未來的生計,就不得不和地方有關方面抗爭,這就造成摩擦與矛盾。一旦當地政府沒有及時地處理好,矛盾激化,群體事件將會爆發。
而且至今一些地方官員也沒有反思徵地中的不當行為,沒有轉變觀念。寧願花大量的人力、財力去“撲火”,也不願提高徵地補償。事實上,因土地糾紛,群眾要陳情,地方政府要截訪,其截訪的成本相當昂貴,而一旦發生群體事件,“維穩”的成本就更加昂貴。
家鄉有一位陳情者曾說,他對一些官員的做法想不通。當地政府徵了他家的一畝多地,他要求當地政府多補償6000元錢,不同意就強徵。於是他去北京陳情,鄉政府派5名幹部去北京截訪,來回乘飛機、吃住的錢卻花了2萬多元。他搖頭嘆息說:“他們寧可這樣折騰花錢,就是不肯多給我們點。”這種僵化的思維,是導致土地糾紛越來越多的根本原因。
其實,只要做到公平公正,農民兄弟不難溝通。多年前,要建黎溫高速公路,需徵我們村莊上的土地,補償非常低,鄉親們也沒意見,他們認為國家搞建設,理應支援。但由於某位領導的弟弟沒被徵地,但在權力的運作下,他也和被徵地村民分到一樣多的錢,那些被徵地的村民覺得很不公平。徵地損失莊稼,失去了土地,憑什麼沒有失地的人也分同樣多的錢?於是被徵地的村民陳情,打官司,到鄉政府鬧事。平靜的村莊再不平靜,兄弟不和、親家成仇。
在我看來,農民兄弟是樸實、厚道的,也是講道理的,他們既不刁,也不橫,只要我們的地方政府能正確地對待群眾的合理要求,不蠻幹、不亂來,公正、公平辦事,老百姓就會心服口服。
群體性陳情事件60%與土地有關,這說明徵地是當前影響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如果徵地這個問題處理好了,減少了這個60%,顯然群體性陳情事件就會少很多。處理好了徵地問題,等於是抓住了“維穩”的牛鼻子,因此各級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城鎮化建設和保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關係,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徵地”,尤其要讓農民有參與權、話語權,要從長遠生計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比如讓農民享受土地的開發權,享受土地用途轉變所帶來的好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