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獲悉,《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將提交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審,其提出“誰主張,誰舉證”,為好心救人者“保駕護航”、對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責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時就受到了各界矚目。(2月25日《廣州日報》)
時下,救人反被訛詐的尷尬亊件時有發生,嚴重挫傷了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小悅悅被車碾壓,18位路人無人施救,便是一個慘痛的例證。我們呼喚道德的回歸,但我們更需要對道德進行有效的保護。此次,深圳立法規定“好人免責”、“訛詐追責”,就能最大限度地支援和保護了見義勇為,彰顯出了“懲惡揚善”的正能量。
救人反被訛詐事件的發生並非偶然,從一個側面折射出現代社會的道德困境。一個社會要形成穩定的道德秩序,創造良好的社會風尚,不僅要有強有力的社會輿論監督,而且需要每個社會成員的“良知”自律。然而,當被救助者喪失了誠信和良知,還理直氣壯地去傷害救人者時,救人者是多麼需要正義力量挺身而出。
而在此前,對於被救助者的反戈一擊,有關部門似乎也是束手無策,要麼提醒見義勇為也要“留一手”;要麼建議救人要“自留證據”。有時,即便是證明了被救助者在訛詐救人者,也常放任不管,導致訛詐行為有恃無恐。試問,當行善還要“自證清白”,當訛詐救人者沒有任何代價,甚至成為一種“習慣動作”時,那見義勇為者還有什麼尊嚴可講?“反咬一口”的訛詐行為當付出違法成本。相關部門應責無旁貸地“為好人說話”,特別是司法機關,更應旗幟鮮明地站在救人者的立場上,支援他們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將訛詐救人者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審判。要知道,維護救人者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是對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一種褒揚,更是對誠信社會的一種引領。
從法律層面為見義勇為者“撐腰”,讓他們在司法糾紛中承擔“零風險”,並給訛詐救人行為戴上“緊箍咒”,顯得意義非凡。但是,立法保護見義勇為,不能只是深圳的“自選動作”,應成為全國步調一致的“規定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