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拉登罪惡滔天,但美國越境擊斃拉登,同樣侵犯了巴基斯坦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件廣受爭論的事。
第一,越境軍事行動是侵犯巴基斯坦領土主權。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任何國家不得侵犯他國的領土,這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根據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未經領土所屬國的同意,越境軍事行動是嚴重違背領土主權原則,構成侵略行為。巴前總統穆沙拉伕日前在迪拜聲稱,擊斃拉登的行動是美軍首次未與巴方合作而獨立在巴境內蒐集情報和執行行動,這侵犯了巴基斯坦的主權。此後,巴基斯坦外交部與軍方都表示了強烈憤慨之情。
第二,越境軍事行動不能認為是合法行使國家自衛權。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當地時間5月4日在國會作證時表示,美軍擊斃基地恐怖組織領袖拉登合法且屬於國家自衛行為。此觀點很難成立,聯合國憲章第51條關於國家自衛權的適用範圍是國家之間,並不適用國家與非國家行為體。因此,越境軍事行動打擊國際恐怖組織本來就不應該是行使國際自衛權。儘管911事件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有關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第1368號和1373號決議中,但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以安理會為主導,否則,不能認為是合法行使國家自衛權。越境軍事行動是違背《聯合國憲章》的主權原則和領土完整原則,實行單邊主義,不能被認為合法的自衛權。
第三,越境軍事行動是先發制人,不為國際法所鼓勵。美國國防部長蓋茨稱,在巴基斯坦不可能允許美國在巴境內實施軍事行動的情況下,根據聯合國憲章,一國不能有力打擊境內國際恐怖組織的犯罪活動或放縱、包庇時,美國有權進行單邊軍事行動。這就是美國軍事戰略中的預先性自衛,寬大解釋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前提條件和適用範圍。美國在過去數次戰爭中頻繁引用“先發制人”,使《聯合國憲章》不斷受到美國國家實踐的挑戰。
對這種“先發制人”的邏輯,許多國家都截然不同的反應。正如聯合國高級別小組的報告所說:“當今世界到處都有被人視為潛在的威脅,不能認為不採取集體認可的行動而採取單方面預防行動是合法的,因為這樣做對全球秩序和這一秩序繼續據以存在的不干涉規範的威脅實在太大。”(潘國平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