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腐敗分子潛逃出境或者將贓款轉移出境的現象比較嚴重,給老百姓的印像是“逍遙法外”,這不僅導致鉅額資產流失,而且國際影響惡劣。如何有效治理貪官外逃現象?筆者認為,開展國際合作是緝拿外逃貪官、遏制腐敗分子外逃的重要渠道。一些外逃的經濟犯在國外再也賴不下去了,就是因為中方與國際社會進行了有成效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治理貪官外逃現象要採取國內預防和國際合作雙管齊下,尤其是注重加強引渡領域的國際合作。
首先,國內司法機關在辦理緝捕和審判外逃腐敗分子案件時,要參考聯合國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和人權保障的準則,修訂和完善刑事訴訟法。不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都要彰顯正當法律程式理念,這既是尊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時也可以避免某些國家以各種藉口拒絕合作,減少阻力。
其次,建議由中紀委監察部牽頭,成立由公檢法司等部門參加的反腐敗國際合作特別行動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和組織重大的反腐敗國際合作事務。反腐敗國際合作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需要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通力配合,因此成立一個權威的領導協調機構是必要的。
第三,重視解決引渡的法律障礙問題,探索引渡新形式,充分發揮引渡在追捕外逃貪官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我國主要通過三個途徑追捕外逃貪官:一是引渡,二是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緝捕;三是區域性司法協助。由於國際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再加上中外法律差異,都給引渡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如何解決緝拿外逃貪官的外交和法律障礙,如何讓引渡大批攜鉅款外逃貪官不再成為遙遙無期,更是不容樂觀的現實問題。我們在引渡問題的國際司法協助上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為實現把外逃貪官引渡回國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讓步和妥協,可以開展有條件的引渡。
一言以蔽之,要通過建構和完善追捕、引渡外逃貪官的制度警告腐敗分子: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反腐敗國際合作在全球範圍編織了一張緝拿外逃腐敗分子的法網,可以預言,通過卓有成效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活動,將有更多的外逃貪官落入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