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為何提高美國債務上限,需要厘清以下問題:
第一,何謂美債上限。
美國債務上限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債務總量的最高限額。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國會有權對美國政府債務規定上限。
美國從法律上確定美國債務上限始於1917年。在此之前,美國政府每當需要借款時,都要向國會一事一報,在獲得國會批准和授權後,方能實施籌融資計劃。這一原則是對當屆政府或將出現過度透支,而對下屆政府不負責任行為的限制。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為應對戰時經濟之需,國家財政必須有更大的靈活性,美國國會也因此授予政府所有借款許可權。不過,條件是聯邦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的借款總額要小于國會當下規定的總量限制。1917年,國會以立法形式確立國債的限額發行制度,實施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是美國的《第二次自由債券法案》。
第二,美債組成內容。
美國聯邦政府的債務主要包括如下兩個部分:一是聯邦政府向公眾發行債券,為已經出現的預算赤字融資,這被稱為公眾持有的國家債務;二是聯邦政府因某些支出增加了債務,向財政的透支。這些支出包括軍費、社會救災、安保、醫療和運輸等,這被稱為政府賬戶產生的債務。這兩個部分的債務加總即為聯邦政府債務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