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亞助理財政部長大衛·布萊伯利稱,谷歌公司2011年在澳大利亞的收入超過11億澳元,但谷歌將其收入轉至稅率較低的愛爾蘭及荷蘭分公司,再轉到百慕大群島。結果是,谷歌在澳大利亞僅繳稅7.4176萬澳元,遠低於澳大利亞企業所得稅稅率要求的30%。布萊伯利的言外之意就是:谷歌在澳大利亞掙大錢,卻在百慕大付小費。
10月,法國稅務部門也向谷歌開出10億歐元的稅單,以追討谷歌法國公司將收入轉到愛爾蘭所逃避的稅款。2011年,谷歌法國公司僅向法國繳納500萬歐元企業所得稅,而其營業額卻高達14億歐元。同時,法國政府還向另一網路電子商務巨頭亞馬遜公司討徵約2.5億美元未付稅款。在英國亞馬遜過去3年間的收入約為80億英鎊,稅卻分文未繳。據美國財政部經濟學家們計算,如不使用避稅手段,蘋果公司去年在美需多繳24億美元的聯邦稅。
這些跨國公司是如何利用各國稅務規則中的漏洞為企業帶來更多利潤呢?簡而言之就是:在最能掙錢的地方掙錢,在納稅最少的國家納稅,將在一國應盡的社會義務變成跨國公司內部分公司間的合法轉賬。在經濟學上,這種方式被稱為“轉移定價”。但這種“合理”避逃稅方式只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方式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中,跨國公司可以將生產經營、交易和消費的許多環節都變成轉移定價的內容。
與傳統商品相比,數字產品擁有依靠網上出售、消費更加方便快捷、跨越國家範圍更廣等特點,這使得對網路經營公司的納稅監控更加困難。如蘋果在人口僅有50萬的盧森堡建立了一家iTunes責任有限分公司,只有幾十名員工。但整個歐洲、非洲或中東等地區的消費者下載一首歌曲或一項應用程式時,銷售記錄只會出現在盧森堡的這家分公司而不是消費者所在國。據蘋果一位高管稱,該分公司2011年的收入超過10億美元,佔iTunes全球銷售額的20%左右。那些本應流向英國、法國、美國或其他國家的稅款,最終卻在稅率較低的盧森堡被減免了。
應該說這一現象不只始於近年。多少年來,跨國公司已擁有“國中之國”的外號,它們利用自身在法規資訊、組織架構上的“超國家能力”,不惜運用各國在這些方面存在的漏洞,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資訊時代,特別是網路經濟出現以後,這種現象讓人印象更深,影響更大。
跨國公司的避稅現象,引出了多個問題:各國稅收系統能否適應電子貿易蓬勃發展的時代?涉及跨國公司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時,該如何管理,由誰來管理?各國政府在經濟協調、合作和競爭上該採取何種立場與態度?而對於新興市場國家來說,由於經濟發展相對落後,與跨國公司合作歷史較短,對它們的認識和了解遠不如發達國家,因此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