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要衝高“入聯公投”連署數,也有操作技術層面的考量。
陳水扁3日在“聖火護臺灣,加入聯合國”晚會上宣佈,“入聯公投”第二階段連署本來目標二百萬份,前日已達到二百六十八萬多份,“不僅寫下臺灣歷史,也是全世界歷史紀錄”。為了“輸人不輸陣”,他訂下一個目標,明年“總統”並大選時,“入聯公投”要得一千萬票。
澳門《新華澳報》4日刊文說,本來按照臺灣“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規定,發動“公投”的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而二零零四年“總統”大選時的選民總數為一千六百五十萬七千二百七十九人,亦即“入聯公投”第二階段的連署只要有八十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九人連署即可“達標”。但為何陳水扁卻一再下令“加碼”,從一百萬份加到二百萬份?而為“達標”,除了是向民進黨所有黨職和各級黨組織下達“配額”之外,還違反“公民投票法”有關“行政中立”的規定,向所有“中央”行政單位和公營企業下達“配額”,千方百計要讓連署突破二百萬份大關呢?
文章認為,其最主要原因,是為了“造勢”。本來,陳水扁以為,在民進黨推出“入聯公投”之後,國民黨會像上次那樣“條件反射”地強烈反對,民進黨即可重操故伎,攻擊國民黨“不愛臺灣”。但料想不到國民黨也來個“返聯公投”,這除了是打亂了民進黨原定的選戰部署之外,還將可能會因扯薄“公投”票而令“入聯公投”案難以獲得過半得票率而告失敗。因此,只有炒高“公投”案的投票率和“入聯公投”案的得票率,才能通過“入聯公投”案。為此,就有必要“造勢”,煽動更多的選民投“入聯公投”票。而衝高“入聯公投”連署數,即是“造勢”的主要內容之一。因為按照常理,參與簽署者,在投票日多數會支援“入聯公投案”。
文章指出,衝高“入聯公投”連署數,也含有向美國“嗆聲”之意。實際上,對於臺灣當局推動的“入聯公投”,美國表達了明確的反對態度。這對一向將美國視為堅強後盾的陳水扁來說,當是要命一擊。但慣於唾面自幹、厚皮笑臉的陳水扁,並不因此而停止其“入聯公投”活動,相反還要變本加厲,以衝高“入聯公投”的連署數來向美國“嗆聲”,並展示“民意”。
陳水扁要衝高“入聯公投”的連署數,可能也受刺激于李登輝的“翻臉不合作”。——二零零四年“總統”大選後,民進黨內部在總結這次選戰的經驗時認為,“陳呂配”之所以能在當初“連宋配”氣勢如虹之下,突然拉近兩者的民意支援度,由李登輝牽頭舉辦的“二·二八百萬人牽手護臺灣”超大型活動,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這次活動,把原來因不滿陳水扁而本已打算不出來投票的淺綠選民,統統呼喚了出來,並促成了臺聯黨及其他泛綠團體與民進黨大團結。
在今次“總統”選舉投票前夕,李登輝卻翻了臉,對民進黨諸多批評。因此,已難以寄望李登輝在明年二月二十八日再次站出來牽頭舉辦類似“百萬人牽手護臺灣”之類的超大型“造勢”活動。在此情況下,民進黨就必須有自己的超大型“造勢”活動,以填補李登輝不再舉辦超大型活動的缺位。
實際上,3日陳水扁就聲稱,“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手牽手護臺灣,族群大團結,從臺灣頭牽到臺灣尾,牽出民主長城”,可見他對這場“牽手護臺灣”活動所起到的呼喚、動員淺綠選民出來投票的作用,是留下了多麼深刻的印象。但在預料到明年二月二十八日李登輝不會再主催任何有利於“長昌配”選情的超大型活動之下,就只有將衝高“入聯公投”連署數來替代其動員淺綠選民的功能。
不過,文章指出,陳水扁要衝高“入聯公投”連署數,也有操作技術層面的考量。那就是,必須為保證所徵集到的合格連署數達到八十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九份預留“保險系數”——“公民投票法”規定,只有具有投票權的公民,才有權參加“公投”案的連署。而且,凡是重覆連署者,只是其中一份連署有效,其餘的連署作廢。還有,連署書必須符合規格,否則就會被視為“廢署”。因此,要想徵集到合格的八十二萬多份連署,就必須徵集到一百多萬份連署,以提高“保險系數”。當初陳水扁將目標定為一百萬份,就有此意思。但如果連署達到二百萬份,即使不具投票資格者有份連署,或重覆連署率較高,及“廢署”率也不低,也都能保證合格的連署跨過八十二萬多份的“門檻”。
“貓膩”也正在這裡。陳水扁為了衝高連署額,向民進黨黨職、各級黨組織和“行政院”各“部會”下達配額。為了完成配額,不少政務官及公務員唯有造假,向不具選民資格者(即二十歲以下居民)徵集連署,或是明知或不知道徵集連署的選民對象曾經連署過,也要求其連署一次以至多次。因此,別看二百六十八萬份連署很“風光”,日後在提交“中選會”進行審核時,可能“廢署率”甚高。
文章最後指出,更嚴重的是,“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違反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而民進黨當局向各行政機關下達連署“配額”,及要求各行政機關上繳“入聯公投”的宣傳費用,明顯地就是已觸犯了上述規定,涉事的政務官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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