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晚報》特稿文章指出,理由很簡單,因為當初檢方偵辦“機要費”案時,起訴陳水扁夫婦共同貪污1480萬元新台幣的檢察官陳瑞仁已經採“從寬原則”了。
陳瑞仁偵辦“機要費”案時,只追查了陳水扁自認需要憑證核銷的“非機密費”部分;對另一半所謂的“機密費”,並未追查;對照檢方目前對偵辦“特別費”案的原則,等於是領據部分不查,只查單據部分;而核銷的單據究竟是否公出,也是依一般經驗法則進行客觀的認定。
所以,當初檢方偵辦“機要費”案已和“特別費”案“從寬認定”的偵辦原則相符,昨天作出的“特別費”案偵辦標準,自然對陳水扁的“機要費”案毫無實質上的幫助。
文章說,在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分案將陳水扁列被告的同時,也決定發函請馬英九,針對“機要費”案中被陳水扁核定為機密的卷證進行解密;這無疑是關閉陳水扁的另一把“司法”保護傘,令“機要費”案相關案卷在法院審理下“全都露”;相對而言,對陳水扁涉案部分則可能發生較不利的影響。
陳水扁卸下職務後,原本可以抗拒“司法”偵、審的保護傘遭一一收傘,接下來,陳水扁將面對的是:檢方的出境管制、傳票甚至無預警的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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