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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法院亂象”不能只靠自律解決

2010年01月25日 09:1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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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日前表示,黨中央與智庫正研擬透過修法,比照美國“糾儀長”制度,增設專職人員負責維持“立院”議場秩序,導正“國會”暴力亂象。臺灣《中央日報》網路報24日社評指出,此一構想實現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確實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

  社評說,民進黨創黨以來,在“立法院”經常以暴力手段阻撓議事進行,諸如佔據主席臺,限制主席行動讓議事癱瘓、將議場大門反鎖,讓其他“委員”無法入場等等。根據“立法院”統計,僅僅本會期就有將近一半的“院會”時間被民進黨佔據主席臺,“國會”議事效率自然很差。  

  平心而論,在野黨杯葛執政黨,延宕議事,舉世皆然,本來不值得大驚小怪。問題是,民進黨動輒使用肢體暴力,非但踰越“國會”規範,同時嚴重影響當局施政,破壞“國會”甚至臺灣的形象,例如美國CNN就曾經播出臺灣“立法院”打群架的畫面,在國際間淪為笑談。

  令人氣結的是,民進黨黨團居然還將其暴力行為合理化,強調“打架事小,捍衛真理事大”,每當“立法院”表決爭議性法案時,民進黨就先放出“不惜流血一戰”的狠話,本會期甚至還揚言如果要通過“地制法”,要“先踏過我們的屍體”,當外界譴責其行為過當,就以“多數暴力”迫使民進黨不得不採取“肢體暴力”來辯護。

  社評說,我們認為,民主的真諦就是數人頭而不是比拳頭,在“國會”中固然要給少數黨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但在表決時必須要以多數的意見為依歸,多數黨如果一味仗勢人數優勢,通過違反民意的法案,遲早會被選民教訓,但少數黨若一味使用肢體暴力,同樣也會被選民唾棄。

  不過設置“糾儀長”是否就能解決“國會”亂象,恐怕還大有疑問。首先,目前“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院”內規對於“立委”不當行為早有懲處規定,違規的委員可以送“紀律委員會”予以停權,但以往處分的對象通常只是針對個別“委員”動粗,例如羅福助就曾因掌摑事件停權,而在“立院院會”中鬧事的“委員”,幾乎從未被處分,一來是人數眾多,難於認定;再者是衝突往往是事前套招,事過大家都不願追究。

  其次,“立院”內規明確規定,主席可以動用警察權,歷任“立法院”院長幾乎都從未使用,主要原因是顧慮縱使可以暫時維持議場秩序,但可能產生後遺症,使得朝野之間的關係更加緊繃,衝突可能更多。

  再者,即使設置“糾儀長”,但還是要受到“院會主席”指揮,如果“院會主席”決心要整頓秩序,乾脆動用警察權就可以處理,何必要“糾儀長”;相反地,如果“院會主席”不指揮,“糾儀長”豈非形同虛設?至於“糾儀長”是否不待“院會主席”指揮就主動調動警察維持秩序的任務,恐怕問題更大,因為如此一來,“糾儀長”無異獨立於“立院”之外,不只在法理上爭議,“立院”高層也未必認同。

  社評最後指出,顯而易見,“糾儀長”的設置,固然構想甚佳,但實際通過的可能性不會太大,只是再度突顯出“國會亂象”的嚴重,真正要想整飭“國會亂象”,除了“院會主席”要有不怕得罪人的決心與擔當,真正的關鍵是,有關“立委”行為規範的法令必須落實,不能顧及一時的和諧,就讓衝突事件不了了之,打架鬧事的委員也不予處置,同時所有委員也都要有“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的認知,否則未來“國會亂象”仍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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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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