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盧軍傑讓涉嫌性侵日本女大學生的謝姓司機以五萬元(新台幣,下同)交保,網民串連要盧下臺,“恐龍法官”風暴再度襲擊臺灣司法界。
臺媒《聯合報》19日發表社論指出,民眾之憤,來自對隻身來臺日本女子疑受性侵際遇的憐憫,以及處理過程輕率疏漏的不滿,不過,事涉羈押程式進行責任的歸屬,羈押條件、目的的判斷,仍應理性討論,激憤的群情才能對準問題發威,避免事件重演。
謝姓司機涉嫌性侵交保案中,首先被忽略的是檢察官的舉證角色。檢察官發動羈押的聲請,應提出證據資料,必要時還應出庭論告,以說服法官,為什麼要羈押被告,這是基於公益,也在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羈押不在決定被告有罪、無罪,而是為了偵查、審判順利進行或將來執行的必要,而暫時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刑案才剛發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羈押被告必須十分審慎,大法官也要求不能以被告涉犯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另搭配逃亡、串證或再犯的可能性,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謝案中,檢察官僅勾選謝涉重罪的聲押事由,人未到庭論告,亦未提出謝可能逃亡的其他說明,且未採警方以“預防性羈押”聲押謝的建議,更別說提供謝有無其他性侵、性騷擾前科的事證,難道性侵疑犯就應予羈押?
檢察官未盡舉證之責,遭法官駁回羈押聲請,縱再提抗告,也難辭其咎,更不能以法官有職權調查義務作為抗辯,否則設檢察官何用,全部交給法官去查好了。刑事訴訟法的公平正義防線,不是為檢察官偷懶怠職而定,未能做好羈押聲請準備的檢察官,首先應該負責。然而,決定羈押與否,負責守門的法官,于公共安全與人權的拉鋸戰中,也不能馬虎判斷,死守法條文義,仍須結合每一件個案事實去判定。
謝案中,檢察官僅以重罪一由聲請羈押,違反大法官的要求,雖有疏漏;但謝是計程車司機,有許多與女性接觸的機會,若再犯,情況非同小可;有這些疑問,法官卻未請檢察官補正資料,也太掉以輕心了。不管性侵被害人是否為日本女子,法官都應多一點同理心。
這些過程,顯露檢察官、法官制式化辦案的一面。檢察官要把一個人押進看守所,可不是打幾個勾的簡單事,但檢察官很少到法庭上力辯,資料準備容易流於草率,極需檢討。至於法官必須在短時間內決定是否羈押被告,對羈押要件的掌握,與檢察官的互動和經驗,更需要相當的歷練與火候。然而,除非是社會特別矚目或重大案件,實務上都“放牛吃草”,讓一審法官獨自面對案件,法官的訓練是否足夠,亦應檢討。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氣義憤對司法個案的影響。司法的可貴,本在於避免人云亦云,失之偏頗,聽取各方陳述,以證據資料作判斷。但在謝案中,媒體站在被害人立場發聲,以色魔運將稱謝,已然將之定罪;而網民直衝法官恐龍,亦未必全然理解羈押問題的所在;同樣對法官重新決定羈押謝,產生了巨大壓力。
社論最後說,希望檢察院不是一味屈服於民意,彼此推卸責任,釋放自我壓力,而應共同從制度面改善,化解民意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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