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說,宇昌案不是弊案,亦未違法。臺灣《聯合報》20日刊載社論指出,此案究竟是否“弊案”,容或見仁見智;是否“刑案”,亦仍待特偵組給答案。但毫無疑問的是,政治人物以如此離譜及傲慢的態度面對並操作自己所涉的如此嚴肅的民主法治巨案,可真是民主之恥!
全文摘編如下:
蔡英文說,宇昌案不是弊案,亦未違法。這兩種說法,皆多可待商權之處,亦均非蔡英文自己說了就算。
宇昌案若涉違法,那就成了“刑案”;但縱未涉違法,也可能是“弊案”。弊案是發生缺失或不正當的案件。准此,宇昌案當然是“弊案”;至於是否“刑案”,仍待偵辦,迄今尚無答案。
不妨再看一看宇昌案的主體架構:蔡英文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親自撰寫主導“生技新藥產業條例”,再依據此一條例,親批以“國發基金”開設TaiMed(即宇昌),後來又以蔡家資金入股宇昌(即TaiMed),並任董事長;再依據同一條例,自設“臺懋生技創投公司”,又向“國發基金”請款10億元(新台幣,下同),核準了8.75億。現在要討論的是:這樣的案子是否“弊案”?是否“刑案”?
先假設不是刑案。請問:一位“副閣揆”,自導、自演、自肥到如此地步,何況其間還涉及何大一與何美玥等“運用臺灣機器”封殺南華案等行徑,這算不算是一件“發生缺失或不正當的案件”?算不算是一件“弊案”?
“內閣”之中,居然出現了如此駭人聽聞的“發生缺失或不正當的案件”;但蔡英文說,宇昌案不是“弊案”。此說若欲成立,除非蔡英文敢說,今後任何政務官均可自擬一個“條例”,再用“國發基金”設置一家公司,並排除一切審核程式,以自家資金入股,自任董事長,又再創“創投公司”請款10億;只要她敢說凡此皆屬正當,島內公務人員皆可如此,那麼,宇昌案就不能說是“弊案”!
再論是否“刑案”,亦即是否違法?本案主要的法律準據即是“生技新藥產業條例”,但這部“特別法”卻是蔡英文承認係其“親手撰寫的”;其中包括排除旋轉門、利益回避、免稅,及設立“生技創投”請款10億等,均是依據這個“特別法”的規定。在這樣的情境下,談“有無違法”,有何意義?因為,從現今的事實來看,這儼然是一部依照蔡英文的身形“量身裁製”的法律,一切“不合法的”均已被剪裁成“合法”。
再者,一般均將蔡英文于2007年5月21日卸“副院長”職,視為其政治及法律責任的分界點。這也許是事後從“法律日期”來看的景況,卻絕非案件發展的“事實日期”。蔡英文在全案中始終居於強勢主導角色,此點無人懷疑;而南華案在進行已有兩年之久,于幾乎已經批准之際,蔡英文竟同步一手親推“生技條例”,一手親批設置TaiMed,若謂蔡英文不知道“宇昌吃掉南華”的“劫鑣事件”,恐怕無人相信。再者,蔡在5月21日卸任,于7月6日見楊蘇隸時已言明將親自投入新藥生技產業,8月即去函“國發基金”要求撥款4000萬元開辦費。在這些公文書上註明的日期之前,需有多少日子的醞釀期及磨合期,這才是“法律日期”與“事實日期”之間存有的落差與疑竇。蔡英文也許沒想到她會在2007年5月21日卸職,但這卻完全不能排除一切均是早已對準了她卸任後的安排。莫非卸任只是上演日期,但劇本早已寫好;否則豈可能如此環環相扣,一氣呵成?
最核心的爭議是:蔡英文親手批定了TaiMed,而居然在卸任三個月後就代表宇昌(即TaiMed)向“國發基金”請撥4000萬元開辦費。蔡英文難道不知,她任董事長的“宇昌”,正是她親批的TaiMed?
是否“刑案”,要看“法律證據”;但是否“弊案”,則只須自問良知與廉恥。現在,蔡英文無論對“刑案”或“弊案”的質疑,均未充分答辯;卻竟然將此案導向“扼殺生技產業”、“政治追殺”及“民主之恥”,其同案夥伴甚至欲將之推向“臺灣人的憤怒”的“族群統獨”鬥爭;但如此瘋狂操弄,恐怕仍是“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或涉弊的事實”。
此案究竟是否“弊案”,容或見仁見智;是否“刑案”,亦仍待特偵組給答案。但毫無疑問的是,政治人物以如此離譜及傲慢的態度面對並操作自己所涉的如此嚴肅的民主法治巨案,可真是民主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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