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中國大陸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臺媒《新生報》22日發表社論,具體分析了旅遊法對兩岸觀光業界的影響。
社論指出,旅遊法包括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跟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章一一二條文,內容相當豐富縝密。
社論肯定了旅遊法中一些相當進步的做法。如第九條至第十六條保障旅遊業者權益、尊重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享受便利和優惠、旅遊者對重大案發事件限制旅遊活動措施要配合等,第十七條至第廿七條規定國務院至地方政府要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有這些明確行政作為一定會形成全面性去發展大陸觀光事業深度與廣度,再加上大陸有豐富名勝古跡的觀光資源,相信中國大陸必然會吸引全世界觀光客,臺灣應該也要積極推動軟硬體觀光設施與產業產業,創造臺灣觀光特色,這樣可以讓赴大陸的國際觀光客順道到臺灣觀光,我們才能因勢利導臺灣觀光事業,創造更多商機。
社論也稱許了一些長遠看有利於觀光市場良性發展的條文,如第廿八條至五十六條規定旅遊經營內容,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或以購物收取回扣等不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若經雙方協商同意或旅遊者同意者則除外,旅行社委派導遊與領隊,均須取得導遊證與領隊證,臺灣必須因應這些旅遊經營規定,由於禁止低價旅遊,相信可以改變以往零團費或負團費的流血接團而用購物回扣補回團費的現象,臺灣旅遊業者一定要改變,否則會被大陸旅遊局判定違法而受處罰,這些嚴格規定,可能預期會使旅遊者增加負擔而降低旅遊意願,但從長遠的來看會使觀光市場走上正向的良性的發展,另外臺灣年輕人有志投入觀光旅遊事業,必須儘早取得兩岸導遊證、領隊證與嚮導證等。
旅遊法第一條就明確敘明立法宗旨在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該法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與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換言之,境外旅遊團或個人在中國大陸旅遊也受該法約束,同樣中國人民去境外旅遊也受該法管制。
社論解讀,第六條條文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這個條文的“旅遊服務標準”、“市場規則”、“行業壟斷”、“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社會責任”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很可能會隨主其事者的認知,臺灣旅遊業者可能特別留意這些不明確規定,以免無意觸犯該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要綜合協調旅遊業發展,縣級以上政府也要統籌協調其行政區域旅遊業發展與監督管理,社論認為,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管控旅遊業發展,臺灣旅遊業要赴大陸境內發展旅遊業,會受到關卡統籌協調與綜合協調影響。
社論最後說,從五十七條至一一二條條文規定涉及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比較屬於大陸旅遊管理單位作為,臺灣旅遊業者還是要詳細了解,才能順利推動兩岸觀光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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