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社13日報道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旭日前參加北京聯合大學臺灣研究院承辦的臺灣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會上王旭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建立在互惠爭議的基礎上,不能成為例外政治的規範化。
王旭表示,協議要建立在互惠正義基礎上。因此“條例”對於監督程式的設計必須尊重、滿足大陸的政經訴求,而不能裹挾民意而一邊倒,認為有利於臺灣的協議內容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利於臺灣的就必須否定或宣佈“違憲”,如此則失去了基本的互惠真誠,導致協議只能成為具文,加劇矛盾。
王旭指出,從現實來看,尤其是基於“學運”背景而提出的“民間版”條例,同樣引發人們擔心,錯失了其定位的“條例”有可能在統一主權之下製造政治上的例外狀態,並通過程式將這種例外予以規範化,最終既損害臺灣地區的“憲法”,也破壞“九二共識”,造成法理“臺獨”的實質。這種例外狀態的規範化表現為兩個階段:
首先,從民間版條例來看,例如國民黨黨團將協議命名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將兩岸協議處理為國家關係本身就是對臺灣“憲法”增修條款的11條和兩岸關係條例的違背,造成一種例外政治,出現卡爾.施密特所講的“故意對憲法之打破”。
其次,通過“立法院”的實質事前審查造成“行政院”對兩岸協議指揮權的事實萎縮,將一個本質上是行政事務的法規命令導入政黨政治的漩渦,並通過這種政黨民主將其規範化,不但在實質上有可能削弱兩岸交往所需要的公共理性和互惠正義,而且將這種削弱造成的例外政治以“法律審查”的形式予以規範化,取得法律的效力。例如民間版提出“立法機構對於籌劃中的兩岸談判,可以要求行政機構提出締結計劃,並有權叫停談判的進行”、“對於仍處於擬議階段的計劃書,‘立法機構’也可以提出修正、附加意見和保留”,這些實質上既是對兩岸協議法律性質的誤解,也是對行政權和政策積極性的傷害。
王旭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在兩國論基礎上的立法主導體制只能將“條例”引向例外政治的深淵,並假借規範化的外衣而獲得法律的庇護。
[責任編輯:李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