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日報》今天發表社論說,“金管會”最近向“行政院”提出“證券交易法”的修正草案,希望“將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更明確化”,以因應外界的要求。但從草案內容看來,這次“修法”其實是變更構成要件的成分居多,“明確化”的部分反而著墨較少。
草案第一個重點是把公司債納入規範,以擴大內線交易的適用範圍。依照現行規定,只有買賣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才有內線交易的問題,如果買賣的是公司債,即使利用尚未公開的內線消息,也不構成內線交易。這次“修法”,明文規定如有利用“公司支付公司債本息有困難”的消息出售公司債,應構成內線交易。此一修正,可以彌補現行法的缺漏,值得肯定。
社論指出,令人好奇的是,“政府債券”為何沒有同步納入?金融決策官員在知悉利率行將大幅調整之前,買賣公債,同樣影響交易的公平性,沒有理由不加以規範。此外,實務上最具爭議的是,所謂“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究竟是什麼?這次“修法”完全沒有處理,“行政院”審查草案時,應該亡羊補牢。
草案的第二個重點是延長重大消息的沉澱時間。依現在的規定,內部人在內線消息公開後,必須等待12個小時才能進場買賣股票。草案把12個小時延長為18個小時;理由是“鋻於公司于晚間發佈重大消息,投資人于隔日開盤前可能尚未獲悉該重大消息而無法為實時之反應,重大消息之沈淀時間有酌予延長之必要”。換言之,公司在晚上9點發佈消息,董事長第二天上午9點一開盤,就可以進場買股票,對許多投資人而言,顯然不公平,因此酌予延長,實務上應有必要。
草案的第三個重點是增加一個內線交易免責條款,實務上最為重要,但也最具爭議性。依草案規定,如果“行為人證明其交易係已繼續六個月以上之定期定額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持續性交易之一部者”,不適用禁止內線交易的規定。為何如此?“金管會”的說明是“考慮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所為係屬已繼續六個月以上之定期定額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持續性交易之一部者,雖于重大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個小時內買賣有價證券,惟尚無利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進行買賣”,因而增列這一項豁免規定。
社論質疑,草案的規定和“金管會”的說明是否一致?依照草案規定,如果董事長以“定期定額”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持續性交易”達到六個月以上,就完全豁免於內線交易的制裁。但“修法”理由卻指明,不適用內線交易的處罰,是因為行為人“尚無利用未公開之重大消息進行買賣”的情事。言下之意,如果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還是構成內線交易,那麼這一項豁免規定豈非形同具文?另一方面,如果有六個月以上“定期定額”的連續交易,即使有利用內線消息的事實,也不受處罰,顯然和內線交易的“立法”基本原則相抵觸。“行政院”審查“修法”草案時,必須厘清這些問題。
最近板橋地檢署以內線交易罪起訴英華達公司十名涉案人員,公司隨後就在媒體刊登大幅廣告,強力反擊檢方,表示檢察官不了解企業實務,並聲稱他們的股票買賣一切合法,絕無內線交易的情事。公司和檢察官爭議的焦點是:公司負責人所知悉的“蘋果電腦未來六個月的預估進貨量”、“廣達公司極可能分走英華達的iPod訂單”,及“英華達為因應iPod減產,著手規劃裁掉五股廠300多名作業員”等消息,是不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這涉及到內線消息的範圍有多大,及消息何時成立等問題,但這次“修法”都沒有厘清。
另外,喧騰一時的臺開案,地院認為共同被告的犯罪所得應該分別計算,但高院認為應該合併計算,而且因犯罪利益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改依加重內線交易罪,判處重刑。這裡有關“犯罪所得”如何計算的爭議,這次“修法”也沒有處理。
文章最後說,看來,要達到“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明確化”的目標,主管機關還必須針對實務需要,再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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