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內政部”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定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前,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書”,否則仍難逃“通姦罪”,另一半也可據此訴請離婚。
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黑白集文章指出,婚姻忠誠是一個極複雜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倘若從事性工作可觸犯“通姦罪”,但“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必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書”;何以如今卻規定從事“性工作”的“通姦”,須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
婦權團體甚至認為:一般的通姦行為傷害了“婚姻忠誠”,因此可訴請離婚;但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為不具感情,並未侵害婚姻忠誠,怎能算是通姦?
除了少數特例,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率皆自有隱衷;弱勢族群為經濟壓力而從事性工作最屬常見。在性工作者的集會遊行場合,常見母親帶著幼兒出現,或泣訴從娼為子女賺取學費的辛酸,令人泫然。
在這類家庭中,配偶若已經知道另一半所為何事,則何必“同意書”?若不知道,而其中另有苦衷,則強要“同意書”,又豈非傷口撒鹽?
單身者從事性工作,除罪化較無爭議;有配偶者因婚姻家庭因素,考慮自有不同。當然,就社會倫理言,配偶之間對這種事亦應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但這層私領域的倫理關係,是否應以“同意書”的法律條款來明文規範,大有商榷餘地。
不宜發生配偶反對,而另一半仍非要從事性工作的情形;但也似乎不宜強制因不得已而從事性工作者,須事前取得另一半的“同意書”,毀盡了人性的尊嚴,使夫妻之間連沉默認命的權利亦遭侵奪。
文章最後說,另一半販毒、搶銀行,不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書”;另一半從事性工作,究竟要不要寫同意書,還是再想一想吧!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