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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戀愛自由與教師倫理如何兼顧?

2011年11月02日 10:42: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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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當局教育主管部門禁止“師生戀”引發熱議。臺灣《聯合報》1日發表評論指出,相關規定是否侵入“自由權”的保障範疇,亦即“戀愛自由”與“教師倫理”如何兼顧?兩者的核心價值如何均衡,值得探討。 

  評論摘編如下:

  教師職責自古定義傳道授業解惑,其行為規範近乎賢哲,“教師—不得”、“應該避免”、“不應發展”,實應以“專業倫理”為前提,非屬專業倫理的范籌,不應加以擴充,否則就屬侵入“自由權”。所以島內教師會將之定義“與其學校學生”、“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自律的公約”應屬相當恰當之規範。 

  然而,教育主管部門要求各校修訂教師聘約,師生戀可能停聘或解聘處分;應該注意的是“教師聘約目前存在與學校並非實質的對等關係”、“教師專業倫理範圍各校定義不一或過於擴大”及“聘約已是他律而非自律公約”等問題,影響所及,或將真正的師生感情,逼入地下化而已。 

  其次,是否應將所有師生戀一律禁止,其實教育部門及島內教師會“以違背專業倫理”為界線,反而是非常好的解套,因為模糊正可個案審理。也就是說,何謂正常與非正常的師生戀,理論上包含以下觀念及其問題: 

  (一)彼此都未婚,但假使彼此都有外界知悉的情人,算不算非正常?(二)如都未婚,學生未成年,依法應得到學生父母的同意,但是即使父母同意,假使學校及同儕學生不能接受,這樣算不算非正常?(三)上述都屬正常,但是一旦分手或有所爭執遭到控訴時,算不算非正常? 

  戀愛的自由權,不僅僅是戀愛的開始,也包含戀愛的結束,但是一旦公權力介入,終將感情的世界嚴格區分,這也是為什麼主張刑法“通姦罪”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不應用刑責過於介入民眾的感情世界。 

  我們可以理解教育部未雨綢繆的作法,但也應該正視“憲法”保障“自由權”的核心價質,以及現實社會中無法解決的個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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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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