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島內紛擾多時的每週“一例一休”暨“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終於在6日通過,但島內勞資雙方似乎都不太滿意。臺當局“行政院長”林全在增修案過關後表示,臺當局把休息日的加班費提高,目的是希望僱主不要利用休息日使勞工過勞加班,否則一定要僱主付出較高的加班費,才能真正落實週休兩天。
臺灣修正後的“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之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但例假日按先前“勞基法”的規定,不得使勞工出勤提供勞務,為順應各產業及行業別的差異及工時彈性的需要,另增修“立法”明定於休息日使勞工出勤工作時,僱主應至少以各4、8、12小時之時數為基準,前2小時必須加給勞工1.33倍的工資,爾後的時數則都須加給勞工1.66倍的工資。
對此臺灣《旺報》9日發表臺灣“勞動部獨任調解人” 陳瑞珠的文章認為,在職場實務的操作上未必能如林全“院長”所願。“週休二日”是否勞工想停止勞動,其實見仁見智,視每人對於經濟需求或尋找工作成就感的不同,自然每個人在工作時間上的付出亦有差異。若礙于現行法規設限,則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只好于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時間尋找第二僱主打工,以補貼家用。
而企業僱主因為在休息日及例假日無法雇用指派同一批人,只好另約派部分工時的派遣工,如此惡性迴圈之下,不僅加速加劇派遣人力市場的擴大,更無助於長期以來低薪資的職場現象,此舉恐弄巧成拙。
再者,此次“勞基法”也一併修改勞工的年資特別休假,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就有3天的特休假等新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起實行。但此項修正不管新勞工或在職員工將一體適用,資方要重新計算所有員工的特休年假天數。也就是說,目前已在職員工將於明年起,依年資不同,多數立即享有比過往特休天數多3∼5天以上的特休假,對僱主來說,勞務成本立即增加。依“主計總處”及“勞動部”的相關統計,目前臺灣受雇勞工約有780萬人,勞工特休假每增加1天,企業僱主因此可能增加的勞務成本約90億元(新台幣,下同)。
值得商榷的是,前項的特別休假許可權是于法律內增訂由勞工排定,與過去由勞資協商後排定有別,無異將特別休假的主導權授予勞工決定,對於企業僱主的指揮監督管理許可權制,有礙僱主的管理營運。若有勞工主張一次連續休完特休假,但僱主無替代人力以致影響營運時,勞資雙方產生的磨擦,恐將形成勞方投訴案件升高。排假問題未來可能成為勞資關係爭議的新爆點。
文章最後說,這次臺灣“勞基法”的倉促修法,未能週全考慮多方的需求以及提出完整的政策配套,結果皆非勞資之福,亦恐兩敗俱傷,拖累臺灣經濟發展,未來爭議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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