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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例一休”成鬧劇 應儘快補救

2017年01月06日 15:37: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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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國時報》6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一例一休”去年底加速在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隨即12月23日公佈施行,原本台當局以為法案通過後已成定局,應可平息“立法院”政黨惡鬥及資方、勞方各方的爭議,不料因修法不夠週全,不僅物價漲聲響起,許多行業缺工、職場種種負面效應紛紛浮上臺面,亂象頻生、怨氣四起,但其實這都是預料中的事。

  如果制定的法案有利於人民,也能造福社會,讓臺灣有所發展,則“修法”的過程與結果應會相對平和,而不是爭議不斷。但是此次臺灣“勞基法”的“修法”過程一再“發夾彎”,結果沒能討好到勞工,也惹怒了資方,職場環境沒能改善,帶動漲價風,卻沒有太多動能改善低薪現象,對勞資皆無益,也難怪新法實施後,問題叢生。

  臺當局與勞宮團體當初期望的“修法”目標是“週休二日”,但“一例一休新法”上路後,實際情況和期望卻有落差,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因為“新法”修正“勞基法”第36條,在“一例一休”的法令制約下,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員工加班1小時要以4小時為單位給予加班費計算,無異將加班費由舊制的計算方式提高到3倍以上,造成許多企業尤其是服務產業的僱主在星期六、日仍需營業時,所需人員難以維持原應負擔的勞務成本,只好另雇用時薪人員頂替;而過去靠加班費增加收入的勞工,反而被告知免出勤,這等於是直接減少了正職勞工的收入。

  因此新法實施後的職場,恐怕更擴大企業採用部分工時與派遣雇用人員的生態,而這和勞團過去極力反對派遣雇用的立場更是背道而馳。

  至於資方及僱主方面,此次勞動新制于“勞基法”第23條增訂“僱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此舉在無紙化的趨勢下,對企業反而帶來困擾,同時也造成會計作業的繁瑣,可說是退步的舊思維,也與職場薪資一向保密的雇用政策不符,未來可能帶來更多員工間的紛爭,增添職場災難。

  另一項隱憂是,“勞基法”第38條亦同時大幅增加資淺勞工及在職員工的特別休假天數,造成僱主的勞務成本負擔馬上加重,且同法項下還增訂“勞工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此舉無異擴大了勞工的請求權,直接限縮了企業的自主經營管理權,若勞工執意向僱主要求立即休假,僱主因礙于法令限制,勞資協商未合意時恐衍生更多的勞資磨擦,影響勞資和諧。

  臺當局倉促“立法”所引發的新問題,在全盤檢討後應儘速謀求補救之道,以免勞資雙方、企業和消費者全都成了輸家。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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