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城大法學院副教授 香港大律師
1.「一國兩制」比聯邦制更靈活
有些臺灣學者倡議以「聯邦制」的形式統一中國。
其實在討論港、澳、臺回歸的過程中,有不少方案曾經提出用以統一台灣,筆者認為「一國兩制」是最有彈性的。理由是聯邦制比「一國兩制」受到更多傳統的框框阻撓。
在實踐中,《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賦予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主權比聯邦制更大。例如,美國只有聯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州法院始終是從屬聯邦最高法院,而在「一國兩制」下,國內最高人民法院並不是淩駕香港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香港的案子不會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聯邦制的美國,州與州之間雖然有些法律可以不同,但在刑法方面,除了一些輕微刑事罪行之外,全國必須一致採納一樣的刑法,相比之下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與中央的法律關係比聯邦制更寬鬆。一國兩制下澳門、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其實很像一個軸心與繩子的關係。一國代表中央,兩制是繩子,只要在一國的原則下,兩制怎樣變都可以。即是說,中央與香港的「兩制」可以與中央與澳門的「兩制」有別。中央與臺灣的「兩制」亦可以與港澳的兩制有別。
因此,「一國兩制」其實是相當有創意及可以超越傳統思維框框去考慮港澳臺回歸的問題。港澳情況類似,因此給港澳的特別法即港澳《基本法》是非常類似的。臺灣情況與港澳有別,「一國兩制」可以變得比聯邦制更寬鬆來解決臺灣問題。因此,對臺的特別法亦可以完全以創新思維去考慮。
2.可採用「區際法律衝突」原則
在解決兩岸三地不同法律制度與淵源的交往上很多學者都認為可以參照「國際私法」理論中的「區際法律衝突」原則,即採用特殊區際法律衝突的形式處理海峽兩岸法律問題。
在不同的國家之間的民事法律發生衝突時,各國民事訴訟法均規定有一定的「法律適用法」以解決衝突。此外,國際間及國際組織有關跨國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條約、公約,也構成國際私法的重要部分。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這並不表明「國際私法」原則僅僅適用於國與國之間。在一個國家之內的各個地區之間、不同法域之間,以及中央與各地方之間,特別是在擁有民事立法權的聯邦制國家的各邦之間,或聯邦與各邦之間同樣存在著民事法律的衝突,同樣可以適用國際私法理論。例如在美國,五十二個州均有州憲法及州立民刑法律。其間的衝突是常見的。 美國司法機構正是用「國際私法」的法律衝突原則來解決其國內的民事法律糾紛問題。中國大陸亦有些學者認為雖然大陸不是聯邦制,但在「一國兩制」的構想下,引用一些國際上的法律衝突原則來解決在中國內不同法域的糾紛是可行的。不過,筆者對於毫無保留地引用「國際私法」的原則適用在兩岸三地的提法有所保留,兩岸三地之間可以「參照」相關的原則去處理法律衝突的問題,但不是直接適用。此外,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區際司法協助亦必須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考慮。
有的學者提出「一個法統,多個法域」的設想,即在國際公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統治下,由大陸中央法域和幾個特別行政區(臺、港、澳)的法域並存。由此而形成的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是一種特殊的區際法律衝突,或叫「域際法律衝突」。筆者則認為「一個法統,多個法域」容易引起混淆。因為「法統」易被理解為「法律傳統」。較適用的表述是「一個國家,多個法域」,因為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國作為主權統一的國家,可容許多種法律傳統。如香港可繼續其普通法傳統﹔因此,以「一個國家,多個法律傳統或多個法域」來形容現時中國的政策較為清晰。此外,有的學者提出採取特殊區際法律衝突的形式解決海峽兩岸法律衝突乃是現實的選擇,即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堅持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在一定條件下,彼此尊重相互間的法律差異,並採取特別立法的形式(可由中央有關部門或福建省等地方制定綜合的或專項的涉臺事務的暫行條例或法規),互助承認該法域法律(主要是民商法)的效力,這是從實體法和程式法方面去實現法律關係及其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提法都是十分有建設性的。但基於兩岸三地現時的情況,筆者認為除了實體法和程式法以外,最重要的還是找出一個兩岸三地互相承認的法律衝突規範。
3、關於制定對臺特別法的建議
筆者比較了兩岸三地的法律衝突規範所遇到的問題,從而得到以下的構思。筆者基本上也同意國內一些學者的提法,即大陸和臺灣應當分別制定以調整跨越海峽兩岸關係為主要內容的特別法。臺灣已經于一九九二年通過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作出多次修訂,在這方面,大陸也應當儘快制定一個以調整對臺關係為對象的特別法,這部法律在祖國統一之前,應當成為大陸司法部門處理涉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要依據,待臺灣回到祖國懷抱之後,可以成為臺灣基本法的雛形。這個構思基本如下:
對臺特別法應明確解決大陸和臺灣之間法律衝突的基本原則。
有關臺灣的特別法,可以參考香港及澳門基本法的基本原則。
一、主權原則
二、自治原則
三、維持現狀原則
在這三大原則下,如何體現「一國兩制」及使其在臺灣變得可行,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韓德培在《論大陸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一文中提出應以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堅持「一國兩制」、和平共處、堅持平等互利作為解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區際法律衝突的基本原則,並對三個原則的內容作了精闢的闡述。鋻於大陸與臺灣之間區際法律衝突的特殊情況,筆者認為在應用上述三個原則解決海峽兩岸法律衝突時,應注意有關方面的問題。避免觸及敏感性的政治問題。如海峽法律的域外效力就是一個非常敏感而複雜的問題。因為,根據海峽兩岸交往的現狀,彼此承認法律的效力是一個事實,為了面對現實,臺灣的許多法學家建議臺灣當局用默示或間接承認方式來承認大陸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法規,大陸也可以採取同樣方法,以免因為歷史和政治上的原因妨礙海峽兩岸之間民事及經濟交流。
《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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