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黑白集”專欄今天指出,臺灣“高等法院”鄧振球法官的合議庭,經連夜審理與評議,今天淩晨仍然維持羈押陳水扁的裁定。這個結果,並非意外。
臺灣“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的理由是:一、關於不羈押將影響審判部分,理由不完備;二、關於隱匿資金部分,未敘明究依何項卷證;三、關於事實上是否有逃亡之可能,“不無研求餘地”。
總之,臺灣“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原裁定的理由不完備,沒說清楚。那麼,“高院”所要做的,就是只要把理由及卷證說得更清楚就是了。
一般認為,上級法院對羈押處分發回下級法院更裁,原本就存有一種吊詭。一方面,由於發回更裁,仍由原決定羈押的法庭承審,因而變更原裁定的機會不大;另一方面,有人主張何不交由其他法庭受理,但其他法庭既未承審該案,自非所宜。基於同一理由,除非下級法庭有重大違誤,通常上級法院亦極少作出反對羈押的自為裁定;畢竟必須由承審的法庭對該案的是非成敗負完全責任,其他法庭不宜過度介入。何況如陳水扁案這等重案,上級法院不可能作出與承審法庭太過抵觸的動作。
專欄指出,鄧振球的合議庭,以維持羈押回應“最高法院”的發回更裁,可謂是更堅守其立場的宣示。而陳水扁既已宣稱將不對二審法庭採對抗立場,並謂將全力配合,則未來恐怕亦不宜一再以“抗告”與法庭對決,否則恐又將陷於如一審時與合議庭關係惡劣的情境。
專欄最後說,陳水扁案二審今天首次開庭,鄧振球的合議庭昨天連夜決定維持羈押,可見合議庭不願審判程式受到枝節的干擾。未來,合議庭“速審速結”,陳水扁“全力配合”,或許將是陳水扁弊案二審的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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