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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司法復核?蔡英文非愚即妄!

2011年12月05日 09:20: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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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2012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電視辯論第一回合結束。蔡英文在辯論會中,回避了“若當選是否‘特赦’陳水扁”的問題;但她在接受英國BBC專訪時表示:“我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復核。” 

  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解析蔡英文的答案。社論指出,若是當選,蔡英文只能就陳水扁已判決定讞的案件作處理,不能干涉尚在審理中的案件,那麼蔡英文打算“特赦”陳水扁幾次?若是訴諸於所謂“司法復核”,以領導人地位主導“扁案”之再審或非常上訴,這種思考非愚即妄,臺灣必難承受這種“司法災難”與“政治淩遲”。

  社論摘編如下:

  陳水扁的貪污犯行是恥辱。蔡英文若當選,是否會予以“特赦”,民眾當然有權了解,蔡英文也有義務明確交代;但蔡英文卻完全回避了“特赦”的問題,反而拋出了進行“司法復核”的怪異答案,令人如墜五里霧中。本文將先解析相關問題,再試著梳理蔡英文的答案。 

  從蔡英文給BBC的答案可以看出,她在閃避“特赦”的問題。因為,“特赦”陳水扁必將使臺灣社會剝去幾層皮;且陳水扁數案纏身,若要分段“特赦”數次,更將沒有寧日。但蔡英文一方面回避了“特赦”的問題,另一方面竟又形同承諾在若當選後“會根據民意訴求”,以“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復核”,這委實是不知所云;且若真正據此而行,她必將引火燒身。 

  “特赦”是臺灣地區領導人之特權。依據島內“赦免法”,若蔡英文當選臺灣地區領導人並對陳水扁個人已判決有罪定讞之案件給予“特赦”,其程式是:臺灣地區領導人命令行政主管部門轉主管部即“法務部”為“赦免”之研議,然後將研議結果呈臺灣地區領導人批定;其“特赦”之實體結論則可能是:“免陳水扁刑之執行”,或“因情節特殊以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褫奪公權部分亦須作出複權之決定。 

  “特赦”是臺灣地區領導人針對定讞之判決作出處理,其行使與否及做何決定,純係出於政治考慮,非關司法。因此,若是當選,蔡英文只能就陳水扁已判決定讞的案件作處理,但不能干涉尚在審理中的案件,否則就是破壞了“三權分立”而嚴重“違憲違法”,應受“彈劾”。 

  “扁案”現今的進度是,在陳水扁的許多貪污案件中,已有一件判決確定,並因此入監服刑中,若是當選,蔡英文可就此案發佈“特赦”;至於其他案子,在蔡英文就任期間,或許將逐一定讞,但也可能來不及全部判決定讞。因此,蔡英文就職後若要“特赦”陳水扁,只能處理就職當時已定讞的一案;至於其他案件,就要待一一定讞後,始能逐案處理。也就是說,每逢有一案定讞,就要“特赦”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結束為止。 

  可以預見,每“特赦”一次,皆必經過一次社會拉扯撕裂,而蔡英文的領導人地位亦將經一番衝擊動蕩;則蔡英文4年任期,只消處理陳水扁的幾次“特赦”,即可鬧得天翻地覆、沒有寧日。何況,倘若部分“扁案”係至蔡英文任滿下臺後始定讞,誰來“特赦”陳水扁? 

  蔡英文回避“特赦”問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她竟然承諾“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復核”,卻將使情勢比“特赦”更複雜與凶險,可謂是變本加厲。首先,什麼是“民意訴求”?屆時必有“挺扁”及“反扁”的“民意”,蔡英文將根據哪一方面的“訴求”?再者,“司法復核”豈能根據“民意訴求”而發動?蔡英文此時承諾將“扁案”之定讞結果訴諸“民意訴求”,豈非形同徑自宣告在若當選後將以“扁案”製造社會撕裂,這豈不是引火燒身? 

  尤其關鍵者,“司法復核”其實只是蔡英文自製的詞彙,在現行法律中查無出處。此事之荒唐,在於蔡英文居然自創“司法復核”一詞,而竟然欲以此詢諸“民意訴求”。實在是異想天開,視此為兒戲! 

  勉強說來,所謂“司法復核”,在現行法制中,可能較接近對定讞之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但是,對已定讞案件,若有審判過程違法之類的問題,絕非領導人所得置喙,而是應由當事人或檢察官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處理;此與“特赦權”無關,臺灣地區領導人絕對不可介入。蔡英文若欲以領導人地位,主導“扁案”之再審或非常上訴,並假借“民意訴求”,施壓于法院,這種思考,非愚即妄,切莫引火燒身。 

  總之,無論就法律面及政治面而言,蔡英文若欲“開釋”陳水扁,應以行使“特赦權”為宜,而這必須考慮“數次特赦”的政治成本;不此之圖,倘竟欲操作“民意訴求”,進行于法無據的“司法復核”,臺灣必難承受這種“司法災難”與“政治淩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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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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