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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互助成為和平發展重要部分

2012年12月19日 11:1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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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峽之聲18日刊載評論分析兩岸司法互助現狀,文章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從無到有,已經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兩岸在司法互助上還存在許多問題和挑戰,相關工作機制還有待兩岸進一步建立和完善。

  全文內容如下:

  海峽之聲記者從廈門市公安局獲悉,兩名涉嫌在廈門集資詐騙9.2億元後潛逃臺灣的犯罪嫌疑人葉某榮、何某,被臺灣移民部門抓獲後,于17日晚遣返回廈門。這是全國首次由臺灣遣返經濟犯罪類犯罪嫌疑人。目前,兩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稍早前,公安部指揮福建、廣東、海南三省公安機關與臺灣警方密切協作,同步開展收網行動,成功偵破專門針對臺灣民眾的“4·26”電信詐騙專案,搗毀電信詐騙窩點33處,抓獲犯罪嫌疑人260名。12月11日,大陸警方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在大陸抓獲的26名臺灣犯罪嫌疑人正式移交臺灣警方。這是兩岸警方聯手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又一成功範例。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自上世紀80年代兩岸民間開始交往以來,兩岸司法互助從無到有,從個案合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合作範圍逐步擴大,合作機制不斷發展,合作成效不斷顯現。兩岸司法互助已經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1987年,臺灣當局開放大陸老兵回祖國探親,開啟了兩岸民間往來的大門。隨著兩岸交往的密切,兩岸間非法入境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隨之增多。發生在1990年的“閩平漁5504號事件”和“閩平漁5202號事件”凸顯了在缺乏兩岸合作的情況下,臺方野蠻遣返非法偷渡人員造成的人道災難,客觀上促進了兩岸的合作接觸。1990年9月10日,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金門達成《金門協議》,開通了兩岸雙向遣返渠道,也結束了此前兩岸對重大罪犯的遣返只能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分部實施個案合作的歷史。

  但建立在《金門協議》基礎上的兩岸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也十分明顯。一些涉兩岸團夥犯罪往往利用兩岸管轄權分立、兩岸聯手偵破的時間延滯和上下游犯罪分離等條件和手段來逃避偵查和打擊,氣焰十分囂張。隨著兩岸經貿合作和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兩岸迫切需要進一步擴大和深化刑事司法合作。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兩岸于2009年簽署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司法互助協議》。 協議簽署後,兩岸司法互助不斷取得重大進展。兩岸警方聯手,並與多國執法合作,于2011、2012年先後破獲了“3·10”、“4·26”特大電信詐騙案,搗毀詐騙窩點數百處,抓獲兩岸犯罪嫌疑人近千名。這在兩岸引起巨大反響,也顯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進入了新的階段。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兩岸在司法互助上還存在許多問題和挑戰。主要表現為大量司法文書不能送達,大批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難以落實。包括司法機關對口聯絡機制、犯罪資訊交換機制、證據協查機制、人員遣返機制和罪贓移交機制等在內的相關工作機制還有待兩岸進一步建立和完善。

  《檢察日報》最近撰文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在性質上是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區際司法協助,但鋻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司法互助不僅有別於美國、俄羅斯和德國等聯邦制國家內部的區際司法協助,甚至比國際間司法協助還要面臨更多的挑戰和困難。兩岸司法互助有必要繼續堅持以人為本、回應人民需求,本著互惠互信、平等合作的精神不斷克服各種困難,深化司法合作,為兩岸人民謀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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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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