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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搶嫌犯再縱放 臺灣辦案無章法危害民生

2016年04月18日 15:4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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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旺報》17日發表評論說,肯亞遣返案爆發後,臺灣社會群情激憤,直到從馬來西亞遣返的嫌犯“開心回家”,這才恍然頓悟,涉案證據和可能的受害人都不在臺灣,臺灣也沒有立案調查,硬把嫌犯“要回來”的結果,就是再一次往受害者的傷口撒鹽,讓臺灣背上“詐騙犯天堂”的污名。

  此案讓各界明白幾個道理。一,保護“自己人”看起來比講理重要,仿佛也更有正當性。有人說,當然要將嫌犯遣返回臺,“自己小孩犯錯,自己來打”;但在毫無章法與民粹意氣下,小孩是回來了一些,但繼續逍遙法外。

  二,臺灣“立委”的邏輯一遇到中國大陸就轉彎。嫌犯被縱放後,竟有“立委”把炮口對準大陸,強調都是大陸硬把證據要走,才會讓臺灣“被縱放”嫌犯。這種“神邏輯”,當然只配一貫“逢中必反”的“立委”可擁有。

  當臺灣出現“廢死團體”出面聲張“加害者”的人權時,多數民眾都無法忍受並紛紛質問:“受害者的人權又在何處?”同理,如果拋開複雜的兩岸情結,我們是否也該問,誰來為受詐騙誆害的人說話?

  香港大公網18日也發表臺灣問題專家朱穗怡的文章指出,在馬來西亞涉嫌詐騙的20名臺灣嫌犯日前被驅逐出境、返回臺北後,臺灣警方因未能掌握嫌犯完整的犯罪事證,而且沒有拘票,20名嫌犯全部釋放。這對臺灣而言是一大諷刺。

  朱穗怡說,連日來島內一些政客借在肯亞涉電信詐欺案的臺灣嫌犯被遣送中國大陸一事,對大陸方面橫加指摘,要求把臺灣嫌犯帶回臺灣,由島內司法機關處理。如今在馬來西亞涉案的臺灣嫌犯被帶回臺灣了,但結果呢?證據不足,全部釋放。消息一齣,輿論譁然。早有臺灣民眾指出,臺灣治不了或不想治的騙子應讓想治又能治的大陸懲治。島內法律界人士表示,臺灣欠缺事證,爭了半天卻放人,既無程式正義,更無司法正義。臺媒批評臺當局對於馬來西亞案嫌犯的後續處理,沒有任何章法,使幾十名詐騙案嫌犯又跑回臺灣民間,無辜民眾可能繼續受害。

  國臺辦發言人安峰山最近在說明肯亞案時指出,“很多作案纍纍的臺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應有懲處,犯罪贓款也遲遲不能追繳,不少臺灣犯罪嫌疑人剛被押解回臺就被當即釋放,有的過了不久就再次在國外開設詐騙犯罪窩點,繼續作案。這些情況使得以臺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屢禁不絕,給大陸民眾造成鉅額經濟損失。”話音剛落,臺當局就釋放了馬來西亞案的臺灣嫌犯。這無異於證實了國臺辦的說法,也狠狠地打了那些抹黑、誣衊大陸的政客一巴掌。

  據悉,大陸以前曾將多名臺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送臺灣,但臺灣方面並未予以嚴厲懲治,而是輕判甚至無罪釋放,導致犯罪嫌疑人變本加厲,成為累犯、慣犯,詐騙金額巨大,大陸居民、企業遭受嚴重損失。大陸民眾對此極其不滿,強烈要求嚴厲打擊臺灣詐騙犯罪分子,追回被騙的血汗錢。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曾被詐騙集團騙取金錢、損失慘重的臺灣民眾應能深切體會大陸受害者要求嚴懲詐騙分子的憤怒心情。在肯亞案中,受害人全部為大陸居民,大陸當然有司法管轄權。45名臺灣嫌犯被遣送大陸,合情、合理、合法。

  島內檢察機關也承認,臺灣對詐欺犯量刑太低,確實需要檢討。2011年兩岸與東南亞等國共同破獲詐騙犯罪活動,472名臺灣嫌犯被帶回臺灣後,167人被關押,宣判時23名罪行較重的嫌犯中只有一名主嫌被判囚1年,其他均為緩刑或易科罰金。對不法分子而言,犯罪獲利大大高於成本,當然不惜再次鋌而走險了。

  臺灣電信詐騙分子猖獗,但島內卻無專門針對電信詐騙的刑法條文,僅把電信詐騙當一般詐騙對待,刑期低、經濟制裁力度不夠,存在“立法”不嚴、處罰過輕等問題。臺灣在爭管轄權的時候,更應多想想把人爭回來之後如何處理。倘若如馬來西亞案那樣全部釋放,不僅貽笑大方,更是縱容犯罪集團危害民生。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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