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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案宣判 成政治侵蝕法律的不良典型

2017年04月01日 11:0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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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花學運”後,臺北地檢署對學運的頭頭及骨幹分子于昨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無罪。澳門《新華澳報》41發表署名富權的評論文章指出,這是政治侵蝕法律的不良典型,它將會對臺灣地區今後的政治法律生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文章內容摘編如下:

  “太陽花學運”後,臺北地檢署對學運的頭頭及骨幹分子,依“3.18佔領臺灣地區立法院的立法院案”、“3.23佔領臺灣當局‘行政院’的行政院案”,以及“4.11包圍中正一分局”等3宗刑事案件起訴。其中的“3.18佔領‘立法院’案”,涉及三項主要罪名,分別為:煽惑群眾佔領臺灣地區“立法院”;在臺灣地區“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聚集,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對議場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其中的“佔領臺灣地區‘立法院’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經歷3年的冗長審判程式,昨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22人無罪。臺北地檢署聲稱,待收到判決書後,經研議再決定是否提上訴。而一些“獨派”社團已經向臺北地檢署施加壓力,要求其放棄上訴。至於“太陽花學運”中的“3.23攻佔臺當局‘行政院’”部分,臺北地方法院訂於410日宣判。陳為廷等被告向地院“嗆聲”,要求其比照“佔領臺灣地區‘立法院’案”,作出無罪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是參酌有關“公民不服從”(又稱“公民抗命”)的學說,並比照其七大要件: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要求目的之達成;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七、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于要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認為“太陽花學運”完全符合以上七點要素,因而認定其為“公民不服從”行動,因而判決所有被告皆無罪。

  然而,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學說,“公民抗命”還需符合以下的原則,那就是活動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進行,參與“公民抗命”者其後需願意接受法律制裁。香港“佔中三子”最初在策劃“佔領中環”行動時,也是將活動設定為靜坐,並任由警察抬離現場,及要求參與者不要作出任何暴力的行為,包括當警察清場時,也不要反抗。因此,當他“吹雞”(吹雞:吹哨召集)提前發動的“佔中”行動,發展到暴力抗法時,他也承認已經違背了“公民抗命”的“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原則,“預咗”(預咗;預料到)要接受法律懲處。實際上,戴耀庭就曾在媒體上為文承認,“佔中”是明知故犯地違法,因而將會尊重法治(例如接受拘捕及承擔罪責)。因此,當香港特區法院對在“佔中”過程中觸犯了刑事法律的參與者作出有罪判決時,其中的一名被告曾健超也就決定放棄上訴,自願服刑,併發表公開信說明,“由參與社會運動的第一日開始,我已有心理準備及知道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我明白當晚我所作的部份行為為法例不容許,我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點我從一開始都沒有否認。”

  在“佔中”行動持續到第十一天時,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法治及“公民抗命”發表了聲明指出,“公民抗命”不足成為法庭上抗辯的理由,要交法官按法治原則來判刑量刑。聲明引述了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麥凱克倫)首席法官在RvBridges案中的判詞說,“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簡單來說,參與者故意犯法,目的在於引起別人關注,同時亦是抗議某些法律或政府行為的不公義。在參與者遭到刑事檢控時,“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一旦參與者因在“公民抗命”過程中的行為涉嫌觸犯法例而被起訴,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則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因此,對比上述有關“公民抗命”的原理,臺北地院對“太陽花學運”作出無罪判決,是片面地採納了其中合理的“公民不服從”的元素,而刻意避開其中不合法的“公民不服從”不得以暴力方式進行的部分,而且也是對“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的原則的褻瀆,最少是失職行為。可以說,臺北地院的這個判決,是“政治侵蝕法律”、“民主破壞法治”的不良典型。它將會對臺灣地區今後的政治法律生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首先,是政治侵入“司法”。按照法官在判決書中所採納的所謂“公民抗命”七要素,這是一個政治性的命題,亦即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McEachern(麥凱克倫)所指的哲學命題,在刑法中沒有的。其實,即使是“公民抗命”的原理,也是“搏坐牢”而引發同情。實際上,就是“很講人權”及“公民抗命”的發祥地美國,也沒有認為倘是涉及暴力的“公民抗命”是無罪的。而“太陽花學運”參與者衝進臺灣地區“立法院”議場後破壞公物,後來需要花費數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修葺,這本身就是刑事毀壞,而且毀壞的對象還是公物,就更是罪加一等。

  其次,在客觀上是為民進黨今後的暴力抗議開了一個口子。眾所週知,進行此類活動的,多是民進黨人。在“黨產會”瘋狂壓榨國民黨時,就有說,倘是發生在民進黨的身上,早就發動暴民攻打“黨產會”了,因而有人批評洪秀柱,只是遵循法律途徑“尋求公道”,而不是以較為激烈的手段進行自救。

  現在民進黨執政,當然“當家不鬧事”。但“獨派”已經聲言,必須在今年內修改“公民投票法”,以降低“門坎”來實現“獨立建國”理念。不排除他們將會上街遊行示威,向蔡英文施加壓力。倘遇到警察維持秩序時,他們採取暴力反抗,法院是否也將以“公民抗命”來“赦無罪”?倘此,聲稱要“維持現狀”的蔡英文,可能就被迫要屈從於“獨派”團體。

  再次,今後警方在面對類似事件時,將會十分辛苦,無法維安。或是乾脆不作為,以免被追究“迫害公民不服從”的“責任”。

  當然,借此機會,也使得民進黨最具“殺傷力”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命題,被廢掉“武功”,完全失去正當性及效力。實際上,自“黨外”運動蓬勃發展及後來民進黨成立後,反對國民黨體制者頻密地進行街頭暴力活動,法院判其罪名成立。後來,民進黨也成為執政黨後,街頭暴力行動有所減少,但依仗權力進行貪腐的現象卻盛行起來,法院也依法判處了一些案件,包括陳水扁的貪腐案。但每當案件宣判後,民進黨人都悲切地高呼:“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經此一役,民進黨人倘再重彈老調,可能會笑掉天下人的大牙了。

  其實,民進黨經過兩次掌權後,可能會演變為臺灣部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了。這可從歷史現實去梳理規律:過去長期以來,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本土”意識強烈的“本省人”,在報考大學時多是選擇修讀法律、會計(或建築設計)、醫學等學科,因而有“三師”之說,就是“律師、會計師(或設計師)、醫師”,這幾種專業的團體的意識形態,多數偏“獨”或親“綠”。倘其中的修讀法律者,經過訓練後進入“司法”機關,同情或傾向民進黨的檢察官、法官也就將會越來越多。儘管在理論上是必須遵守“司法”獨立,但也卻允許自由心證,這也就難保不會在行使法官的權力時,對涉民進黨人的官司作出有傾向性的判決。反而政治光譜是藍色的被告,其能獲得公平審判的前景堪優。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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