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14日發表臺灣省商業會顧問戴肇洋的評論文章指出,受到社會各界所矚目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預估可以完成“立法”程式。顯然,臺當局在面對民眾不解與社會各界質疑聲浪下,必須說服其了解與支援“急於”推動“前瞻計劃”真正的理由及效益,以及解釋這些投資不是企圖綁樁或圖利財團。臺當局在完成“立法”程式前必須先就藍圖前提條件與成本效益加以明確“定錨”。
評論摘編如下:
受到社會各界所矚目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預估可以完成“立法”程式。然而,無法否認的是,迄今為止,推動“前瞻計劃”意義與目的為何?除多數民眾不太了解外,社會各界質疑聲浪更是不斷,不僅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現任資政陳博志指出部分項目,尤其軌道建設並非屬於“前瞻”計劃;前任“國策顧問”郝明義公開痛批“前瞻計劃”存在“決策權責不清、準備時間倉促、前瞻視野薄弱、工程偏重、預防弊病不夠深切、預算編列草率、公民參與不足”等6大問題,不能照案通過,決定在臺當局“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全面檢視前瞻計劃”活動。
顯然,臺當局在面對民眾不解與社會各界質疑聲浪下,必須說服其了解與支援“急於”推動“前瞻計劃”真正的理由及效益,以及解釋這些投資不是企圖綁樁或圖利財團。亦即“前瞻計劃”推動之後,是否可以拉抬經濟景氣復蘇、帶動民間投資、縮小城鄉差距,進而促進產業創新轉型,臺當局在完成“立法”程式前必須先就藍圖前提條件與成本效益加以明確“定錨”。
其中前者,係指人口因素。我們無法忽略今後臺灣人口結構變化,是一個完全反向的發展曲線,所以軌道計劃在規劃上必須考慮因人口逐漸減少,而造成需求下降。同時,地方政府推動任何公共建設,若無法通過人口結構反向發展曲線驗證,則最後恐將淪為閒置建設命運。
至於後者,則是經費因素。“前瞻計劃”包括地方政府舉債超過1.76兆元(新台幣,下同),其評估報告除缺乏整體經濟目標及成本效益外,未提部分項目執行所涉及的土地徵收或環境影響評估,令人無法茍同其“行政”恣意、政策粗糙。最受批評的是,其佔整體特別預算接近一半的軌道計劃,全部經費超過9000億元以上,此對“財政”之影響不容小覷。
期待“前瞻計劃”在推動前,先就各項計劃進行“定錨”,否則恐將因盲目投入,而造成閒置浪費、土地炒作、環境破壞,最後債留子孫!(作者為臺灣省商業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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