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晚報》昨天發表社論說,陳致中、黃睿靚當庭承認犯罪,並願供出更多金錢和珠寶財物的下落,以交換認罪協商。不論他們的悔意虛實如何,如此一來,在法律程式上,陳水扁和吳淑珍恐怕都很難再聲稱“無罪”。
社論說,觀察當天過程,陳致中、黃睿靚表示認罪、請求協商之後,審判長立即詢問兩人:是否與律師討論過?是否了解認罪的意義及法律效果?兩每人平均作出肯定的表示,確認知道認罪的作用。然後,檢方才請求法院庭外協商,暫不定下次期日而改“候核辦”。由此則可確定,陳致中、黃睿靚已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表明“認罪協商”;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兩人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不再爭執。
檢方是依“洗錢防制法”之罪起訴陳致中夫婦。洗錢犯罪,指的是“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自己或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所謂“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也涵蓋了本刑五年以上的貪污犯罪。亦即,洗錢犯罪須以所“洗”的金錢是“特定犯罪所得”為前提,承認了洗錢犯罪,也就承認了知悉所“洗”金錢為特定犯罪所得;而不能分割因果,說“只承認洗錢,不承認所洗金錢乃特定犯罪所得”。如果承認洗錢卻不承認所洗金錢是特定犯罪所得,就不是認罪,自亦不能協商。有些人指陳致中夫婦尚可與檢方論斤計兩,爭論“不知係犯罪所得”云云;其實,這是與法不合的。
如前所說,認罪協商是以不爭執檢方起訴事實為準。問題是,目前檢方還在調查陳水扁家其他弊案的不法所得,且陳致中這次也供出了起訴內容之外的錢財流向;如果兩人與檢方認罪協商、談定刑度後,又發現更多洗錢犯罪事實,該如何處理?這時,若全案尚未審結宣判,依“刑訴法”規定,法院在發現“協商合意事實”與“審理認定事實”(包括檢方追查的新發現而追加起訴者)並不相同時,即不得依協商判決,而須重新審酌刑度。
社論指出,因此,檢方其實不需太快和他們進行協商,而應加快調查腳步。至於陳致中夫婦也應再想清楚,不能存有任何“認一部分、藏一部分”的念頭,以為獲得輕判後,日後仍可享用。如果心存僥倖,反而將貽誤認罪協商以求從輕處理的目的。
進一步說,檢方起訴陳致中夫婦觸犯“洗錢防制法”,即包含了兩人知悉所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的財物是來自犯罪所得。既然如此,那麼兩人所認的是誰的犯罪所得?在本案中,當然就是同案被告扁珍二人。因此,陳致中、黃睿靚認罪,等於向法院明示知悉扁珍犯罪所得的事實。如此一來,扁珍兩人想要否認犯罪,難度就更高了。因為,連自己的子媳都承認了知悉他們有鉅額犯罪所得,並參與他們洗錢甚或親自到島外操盤;則扁珍所辯錢財係“政治獻金”云云,就更難說服法官,亦更難逃有罪判決。
陳水扁和吳淑珍目前已因致、靚的認罪協商而陷於困境。倘若扁珍要認罪,因二人涉犯罪名都是重罪,依法根本不能協商,最多只能從犯後態度入手,懇求法院量刑從輕。但因扁珍罪行太多、罪名太重,再怎麼輕判,牢獄之災都難以避免。反之,若繼續以“無罪答辯”頑抗下去,則因致靚已經認罪,家庭共同戰線破裂,很難合理解釋,社會觀感更糟,後果也必定更嚴重。
社論最後說,陳水扁家弊案一路發展至今,臺灣民眾已可看到:只要檢方認真查案,將犯罪事證掌握得一清二楚,則再狡猾頑劣的罪犯亦終須在罪證之前低頭。因此,司法正義的基石在檢察官;扁案之後,希望臺灣有脫胎換骨的檢察官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