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為何屢陷“代言門”

時間:2011-06-09 10:02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廣告法》已列入今年國務院的立法修訂項目,經過大量調研和徵求意見,工商總局已形成《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送審稿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也列為了需要規制的廣告主體,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約束代言行為。

  記得去年10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叫停曲美等15種含有西布曲明的減肥藥。而在種類繁多的減肥藥市場上,曲美之所以能佔據一席之地,恐怕和其鋪天蓋地的廣告攻勢密不可分,從鞏俐到范冰冰,曲美總會選擇國內一線女星作為代言人。而不少消費者也正是看中這兩位明星窈窕的身材,才選擇曲美的藥物減肥。隨著太極集團宣佈曲美退市,曾經的代言人鞏俐和范冰冰也陷入了“代言門”。

  時下,商家選擇名人進行廣告代言,看中的就是名人對公眾的引導能力,尤其是保健品、藥品廠商十分看重名人代言帶來的“快速致富”效果,大量投放以名人代言的廣告。此前,央視《東方時空》聯合新浪網一項調查顯示,有95%的網友認為“名人代言廣告就像是演戲”。由於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很多名人在沒有親自體驗的情況下就“虛假代言”,這種名人“以身說藥”的方式,自然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CTR媒介智訊廣告監測數據表明,近年來,名人代言的廣告整體呈現上升趨勢,其廣告投放的頻次不斷增長。雖說,名人代言廣告本無可非議,但凡事都要有個底線。不能只要商家給錢,就什麼話都敢說,甚至明目張膽地說假話。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底線已不僅是選擇代言產品的底線,更是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所必須有的底線。

  保健食品、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無論是醫療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還是食品,全都關乎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在歐美發達國家,名人代言廣告都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廣告不實,消費者可以據此擔保索賠。如美國明確規定名人代言廣告必須是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因此,名人對於代言廣告往往是謹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
  有鋻於此,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角度考慮,必須對名人代言廣告加以規範。虛假廣告不僅要從誠信、道德角度來規範,更要加大違規成本,運用法律來懲罰杜絕此類現象。如果《廣告法(修訂送審稿)》通過的話,屆時廣告代言人將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等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這對那些只顧拿錢、不負社會責任的“明星”們,不啻是當頭棒喝。(吳學安)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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