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非遺”不是“非遺”

時間:2011-06-10 10:38   來源:人民日報
  如果有人問你,張藝謀的《印象劉三姐》、中國的故宮、長城,埃及金字塔算不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的四大名著,改造過的泰山封禪、天壇的祭天大典算不算非物質文化遺產?在2011年春天鬧得沸沸颺颺的“春天的味道”——浙江東陽童子尿煮雞蛋算不算非物質文化遺產?我想大多數人都會持否定態度。但事實上,在非遺申報時,類似項目並不少見。這是為什麼呢?很簡單,是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出了問題,更具體點兒說,是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出了問題。

  先讓我們來看看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是怎樣說的。該公約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眾或某些個人視為其文化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活動、講述藝術、表演藝術、生產生活經驗、各種手工技藝,以及在講述、表演、實施這些技藝與技能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工具、實物、製成品及相關場所。”

  應該說,這個定義已經觸及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內容,但在表述形式上仍有許多不盡完備之處,需要做進一步的補充、修正和發展。那麼,該定義到底有哪些問題呢?

  首先,這個定義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定,只是說只要是被“各地人民群眾或某些個人視為其文化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活動、講述藝術、表演藝術”等,都可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一來,像張藝謀的《印象劉三姐》等當代創作似乎都有權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次,該定義同時也沒有傳承形態上的限制——即沒要求你必須是以活態形式傳承至今的。這樣一來,四大名著當然有理由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它確實是中國人的一筆文化財富。而這顯然是不對的。其三,該定義也沒有原生程度上的限定。那些歷史上已經消失,但後來又被人們根據資料或想像複製出來的所謂“泰山封禪”、“天壇祭天”等儀式,當然有理由堂而皇之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其四是該定義缺乏品質上的限定。如果真是按此定義行事,非遺便會變成一個什麼東西都能裝的大筐,只要是傳統技藝,無論品質、格調如何,都有機會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如果真是這樣,我們會不會因為不加選取的保護,而失去那些最值得保護的東西呢?更為重要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過程中的泛物質化問題。我們之所以強調這個問題,是因為無論是此前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是國內學術界,幾乎都將“在講述、表演、實施這些技藝與技能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工具、實物、製成品”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列。

  眾所週知,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那些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以活態方式原汁原味傳承至今,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學藝術類、工藝技術類與節日儀式類傳統文化事項。它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它的“非物質”性。而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各種“工具”、“實物”、“製成品”,儘管對認識、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很有意義,也不能視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更不能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這是我們審視一個問題的邏輯起點。如果在邏輯起點上出了錯,今後的實踐工作也將一錯到底。譬如,當人們將米雕、核雕等小件物品當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時,也許人們並不在意,但既然承認了米雕、核雕,就得承認剪紙、泥塑;承認了剪紙、泥塑,就得承認石雕、磚雕;承認了石雕、磚雕,就得承認成片的四合院。可連四合院這樣的龐然大物都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那麼,還有什麼是物質文化遺產呢?我們之所以這樣說,並不是聳人聽聞,也不是空穴來風。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過程中,許多地方將古村落、古建築原封不動地申報了上來,就是一個典型的明證。由此可見,在“非遺”概念的界定過程中,摻不得任何物質文化遺產成分,否則,我們就會因概念上的混淆,而導致“非遺”申報、保護上的失敗。(苑利)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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