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可以有一定“豁免權”?

時間:2011-09-09 14:23   來源:北京晚報

  在美網女單第四輪比賽中,彭帥雖然不敵佩內塔,但成績尚可。她已經啟程回國,並通過個人網頁爆料:“看了留言,有的球迷在罵,有的罵到難聽至極!做了多大傷天害理的事啊?我在努力,輸了比賽我難過,比賽中指甲根斷裂越來越痛,痛得我無法形容。我也想像你們說的那樣。有時候可控制不了,力不從心!誰當時能感受到我鑽心的痛?如果說說就可以做到,那有多好。”

  看起來,一些球迷對彭帥的辱罵讓她感到很受“傷”。凡事怕掉個兒,倘若那些罵彭帥的球迷把那些“罵到難聽至極”的話放在自己身上,或者是自己的媽媽、姐妹身上,他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我建議彭帥就不必太過傷心。“罵人好比罵自己”,不知道現在的孩子還說不說這句話,反正我們小時候常說,小夥伴們有人罵人,別的孩子就用這句話回敬他。

  網路上可以隨便罵人,仿佛成為某些人的一種共識。跑到網上匿名罵人,痛快固然痛快,終歸是一種“小人”的行徑。何謂“小人”?“小人”就是做事情沒有種,敢做不敢當,偷偷摸摸。有種的話,你要罵人,多少也要拿出一點大丈夫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氣概來。連真名實姓都不敢示人,這種罵人的人,豈止有辱斯文,簡直有辱人種。

  昨天,看到《中國青年報》報道“微博第一案”二審判決生效的文章。一審法官李穎主張,對網路中的言論應採取相對寬容的態度。“網友說一些出格、過激的言論,是很正常的。網路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

  為什麼人們極度偏愛躲到網路上罵人呢?是否和“網路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有關係?我認為這個“豁免權”很值得探討。

  “豁免權”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分為外交豁免權、國家豁免權、司法豁免權、國家財產豁免權、收購豁免權等。反正說白了就是享受特殊待遇。法官借用“豁免權”的概念且加上限制詞“一定的”,仍然讓人們覺得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同樣的言論,為什麼到了網路上就可以有一定的“豁免權”,網下就不能有呢?據說,因為網路是新興媒體。張朝陽有一個非常詭辯的解釋:“微博這種新興自媒體的媒體屬性還沒有被正式定義,自己發著玩也不是什麼大事兒。”可惜張朝陽還是在美國留過學的人,媒體就是媒體,傳統與新興之間的最大區別,也無非是傳播方式、手段的不同。新興媒體比傳統媒體傳播方式更加便捷,同時接收到資訊的受眾更加廣泛,表達的形式更加自由,但這絲毫不能代表傳統媒體上沒有的互相謾罵,或單向謾罵,就可以在新興媒體上得到一定的“豁免”。新興媒體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一樣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並且是受到與傳統媒體一樣的追究。簡單地說,媒體不論新舊,都是傳播的平臺,一種工具而已。法官不能說用棍子殺人犯法,用菜刀殺人就不犯法。法官如果不去追究殺人的共同事實,而去刻意給菜刀提供“一定的‘豁免權’”,未免也太糊塗了。

  “一定的‘豁免權’”在法律上是不應當允許存在的。法律不同於政策,政策可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法律如果也如同政策,成為執法者手中的橡皮筋,不能給人們傳遞出準確而穩定的資訊,那法制社會就永遠無法真正建立起來。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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