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願意“被代表”

時間:2012-04-26 10:17   來源:人民日報

  在《著作權法》修改過程中,廣大權利人最為激烈和尖銳的意見竟然是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這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在許多權利人看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不但剝奪了權利人自行選擇主張其權利的權利,反而賦予了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的權力。這使得本已處於弱勢地位的權利人更加不利。難怪他們大聲疾呼,要求刪除有關條文。

  自1850年法國人成立第一家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已經在世界通行了100多年。為什麼在其他國家運轉良好的一項制度,在我國反倒引發了這麼大的爭議?難道真的是“橘生淮北則為枳”?

  從某種意義上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我國著作權保護狀況不盡如人意的替罪羊。在採訪中,記者感到,權利人並不否認集體管理制度本身,他們的怨氣主要集中在集體管理組織運營中的不公開、不透明和分配不公上,他們感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在集體管理組織中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對於管理費的佔比、版權費用的分配等重大事項無法充分行使知情權和話事權。作為權利人的“打工仔”,集體管理組織反客為主,權利人當然感覺不舒服。

  從另一方面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因為自身服務難以令權利人滿意,導致無法吸引更多著作權人加入,也限制了組織的代表性,在面臨維權、收費等問題時,底氣自然不足。我國的著作權人少說也有數百萬,但五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最多的也不過五六千人。這樣的代表性顯然難以服眾。

  因此,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言,當務之急是改革管理運作的模式,增加透明度,增加權利人的參與度,通過自身公平、公開、公正的運營取信于權利人。誠信乃做人之本,也是集體管理組織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互相信任,權利人和集體管理組織才能成為一家人。

  平心而論,在沒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前,權利人的權益保護也未必好到哪兒去。成立了音著協、音集協等集體管理組織以後,權利人至少能收到一部分屬於自己的報酬,有的雖然不多,但總比一分錢沒有強。站在這個角度,維護和完善集體管理組織才是共贏之道。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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