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倫敦奧運會的落幕,各種蓋棺論定式的評價與總結悉數登場,一些人陶醉於金牌帶來的榮耀與自豪,一些人回味著體育競技瞬間的激情與活力,也有一些人為中國隊遭遇到的種種不公鳴不平。
競技以公平為基礎,而公平在於規則的執行。起源於古希臘宗教祭祀活動的奧林匹克運動,經過2900多年的曲折發展而成為全世界人民為之魂牽夢繞的體育盛會,產生如此巨大魅力的奧妙就在於:奧運包含的精神不僅是競技體育挑戰人類極限的力量與美,更有相伴百年的創造規則、尊重規則、執行規則、發展規則的文化意蘊。
如同法治一樣,規則所蘊含的公平精神並不會自發落地,作為具體執行者的人的因素,本身構成了規則公平性內涵的一部分。由此,規則面前的公平從一開始就不是絕對的,而是建立在包容個別不公平的前提之上。如同法官作為全社會的最高理性者,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也可能存在失誤,但這並不影響我們將其視作社會正義的最後守護者;奧運會上,不同膚色、不同性別、不同國籍的運動員之所以能夠同臺競技,前提也是對裁判執行規則的總體性認可與尊重。
例如,國人備感不公的陳一冰吊環比賽,在實體結果上或許存在不公的事實,但從程式規則而言,這種並無明顯違背規則的結果,構成了體育規則精神的一部分。按照國際體聯有關規定,體操運動員可以對自己的分數提出申訴,但只能就D分(即難度分)提出異議,而不能對E分(即完成分)提出異議。規則凸顯了裁判的權威性,這種權威性有時會釀造出不公平的苦果,卻能夠在更宏觀的層面上為體育競技提供基本的秩序保障。
除了在執行中存在偏差,規則還可能因為自身的漏洞而被人利用。例如本屆奧運會上,在中國羽毛球運動員因“消極比賽”受罰的當天,場地自行車男子團體競速賽場,英國運動員菲利普·辛德斯在預賽第一個彎道滑倒,為位置不好的同伴贏得重新出發的機會。國際自行車聯盟規定,“選手出發第一個半圈內如果發生機械故障或者摔倒,比賽重新發車”。這一規則原本是為了防止意外和增加比賽的觀賞性,但可能被辛德斯利用了:英國人獲得第二次機會,他們把握住了這次機會闖入決賽,並在決賽中獲得金牌。
因為規則本身所包含的不公平因素,為維護體育競賽的公正性和純潔性,1984年國際奧會在前主席薩馬蘭奇的倡議下,專門成立了國際體育仲裁院。這個在國際體育界扮演最高法院角色的救濟系統,已多次展示了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成為國際奧林匹克運動規則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實,規則精神既包含了對規則的批評建議和對裁判的申辯質疑,也包含了改變舊規則、創造新規則的努力。稍顯遺憾的是,中國隊在遭遇處罰後放棄了向羽聯申訴的機會,恰如有人所言,世人或許錯過了一個可以載入史冊的裁決,“因為它不一定關乎技術規則,更多的涉及到體育精神和運動員的道德義務。”雖然中國代表隊也多次申訴,但卻少有成功案例。據稱,澳大利亞奧委會指派兩名奧運會申訴顧問,美國奧委會向運動員提供了有過奧運會申訴經驗的律師名單,而在中國代表團名單中,沒有專門的法律顧問。這說明我們在奧運會的賽場上,還缺乏對規則精神的理解與守護。
中國對於奧運的貢獻,絕非金牌數量所激發出的自豪感,而是如何站在更公平的立場上,通過積極的參與去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公平競爭的原則,去改變、創造新的體育競技規則體系,去推動奧運在“更快更高更強”的口號下實現人類更公平的秩序理想。(傅達林)